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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1多萬算數額巨大嗎?還有詳細的問題,回答有幫助!雙倍獎勵!

我給出的答案僅供參考。

我認為這個案子還沒有構成最大的欺詐。妳弟弟的行為只是商業欺詐。商業欺詐和欺詐在概念上是不同的。商業欺詐是指在商業活動中騙取對方錢財的行為。商業欺詐的主要形式有合同欺詐、廣告欺詐、價格欺詐、服務欺詐和包裝欺詐。詐騙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從犯罪的法律方面闡述以下觀點:

(1)詐騙罪與詐騙犯的主觀區別。首先,行為人的主觀區別——詐騙犯的主觀目的是通過欺騙、哄騙、引誘等手段,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做出對其不利而對詐騙犯有利的行為。通過“履行義務”的合法形式謀取非法利益,本質上是“非法獲利”。本案中,當事人“在手機上糊弄手機功能,送500元充值卡”的行為屬於廣告欺詐和價格欺詐,是以引人誤解的方式與消費者進行的不平等、非自願的交易。因此,其詐騙分子通過合法形式獲取非法利益,主觀故意是間接的。詐騙就不同了。行為人主觀上完全沒有承擔義務的動機,只是企圖捏造事實迷惑被害人上當受騙,交出財物並非法占有。如果妳認為別人是打著跑辦公室、逃學、找工作的名義騙錢,妳就是拿假大獎騙別人的錢和貨。都是用無中生有和空手套白狼的手段獲取財物。其主觀故意直接,社會危害性嚴重。

(2)詐騙罪與詐騙犯的客觀區別。客觀地說,詐騙分子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往往使用假身份、假證件,甚至編造假姓名、假地址,使其得手後無法受到法律的追究。但是,詐騙行為不需要偽造身份、虛構地址、偽造證件等。壹般具有合法的民事主體資格。

(3)欺詐與內容欺詐的區別。從內容區別來看,詐騙者完全是虛構的,無中生有,根本不具備履行義務的能力和條件。欺詐者是建立在事實基礎上的誇大和擴張。部分內容不真實,有壹定能力和條件承擔義務。也就是說,其實施的行為中有法定的民事內容。本案中虛假內容的電話營銷並非空穴來風,而是對事實的無限誇大和添加,導致廣告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

(D)欺詐和欺詐在後果方面的區別。從行為的嚴重程度來看,欺詐者會不擇手段得到他所說的東西。有冒充國家幹部、記者、警察、士兵和高倩·帝子的詐騙。形式上有個人詐騙,團夥詐騙,公司詐騙,詐騙集團。詐騙活動有著嚴格的分工和默契的配合。最近發生了壹些跨國欺詐案件。詐騙財物往往數額巨大,嚴重擾亂了我國的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秩序。同時,詐騙對社會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詐騙犯罪必須依法懲處。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雖然詐騙也是違法的,但是其嚴重程度還是在民事違法的範圍之內。對於民事欺詐;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作的民事行為無效”。對於無效的民事行為,法律規定雙方應當返還財產,欺詐方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對於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中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欺騙消費者雙倍賠償。

綜上所述,由於欺詐和詐騙的性質不同,調整適用的法律也不同。詐騙是民事侵權行為,受我國民法調整,是犯罪行為,受我國刑法處罰。

至於本案,我認為屬於商業欺詐。就公安機關認定詐騙成立而言,目前存在以下疑點:第壹,被害人的確認不應充分查證,在法庭階段會形成證據不足。二是詐騙數額的確認,即違法所得的計算,不能按銷售收入計算,而要按“違法”部分計算。也就是說,有的受害人並不認為自己被騙了,手機可以正常使用,只是自己判斷錯誤,自認倒黴,不主張維權。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但也不排除法院在罪名認定上的差異。另外,如果法院判決成立詐騙罪,認定詐騙數額達到1萬,屬於法律規定的數額巨大。建議找這方面的專業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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