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返還贓物人員。因涉嫌犯罪被羈押,家屬可以代為返還贓物,與自行返還贓物無異,享有法律規定的同等救濟措施。贓物返還後,家屬或者委托律師也可以為被害人申請取保候審;
2.分階段歸還贓物。涉嫌刑事詐騙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可以退回;
3.返還贓物的選擇。家屬或律師最好直接聯系辦案人員。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1.詐騙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采用壹些欺騙手段,甚至追求壹些非法的經濟利益,但並不或者不局限於公私財產的歸屬。所以不構成欺詐。比如拐賣婦女兒童是侵犯人身權利罪;
2.詐騙罪客觀上表現為采用詐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詐騙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4.詐騙罪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欺詐的界限如下:
1,詐騙和借貸行為的界限。因某種原因,借款人長期不還,或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沒有揮霍,沒有違約,沒有再欺詐、欺騙,真正有償還的意思,仍屬於借款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與代表他人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以代他人購買緊缺商品為名,不買任何東西就拿走貨款,擅自挪用貨款,拖欠還款等行為,應重點關註其真實目的、雙方關系、事件發生的原因、代理人的具體行為、違約的情節和後果等,正確判斷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3.詐騙罪與集資企業因虧損而隱瞞債務的界限。如果確實是集資經營企業,但因為經營不善,虧損負債,外出避債,仍然是財產債務糾紛;
概括起來,詐騙罪就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