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沒有證據不會拘留任何人,從立案到逮捕有壹個過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壹般刑事案件要經過三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拘留就是拘留,拘留。壹般可分為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民事拘留三類。其中,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行政拘留屬於治安行政處罰;民事拘留是壹種司法行政處理,是民事訴訟中的壹種強制措施。
根據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有必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填寫《提請拘留報告》,寫明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理由,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向檢察機關簽發拘留許可證,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作出決定,然後交付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實施拘留時,應當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明,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明,並宣布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扣留憑證上簽名或者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註明。必要時,實施拘留的人可以依法使用警用設備和武器。不出示拘留證,或者先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壹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a)可能犯下新的罪行;
(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在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時,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質、情節、認罪、從輕處罰等作為考慮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因素。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
第壹百壹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於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壹百壹十六條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初步審查,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進行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