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2、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3、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審判期間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在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欺詐的要素:
1,對象元素。詐騙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僅限於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物。對於其他非法利益,例如,個人利益不是詐騙罪的客體要件;
2.客觀要素。詐騙罪的客觀要件是:采用詐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包括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詐騙罪的詐騙行為必須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陷入錯誤認識進而做出財產處置的意圖和行為;
3.主要元素。詐騙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只要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詐騙罪;
4.主觀因素。詐騙罪在主觀方面壹般表現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直接目的。
綜上,詐騙刑事案件必須在三個月內結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需要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8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216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組成合議庭審理,也可以由審判員單獨審理;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