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重慶泰源律師*務所接受被告人XX父親的委托,並經被告人的同意,擔任本案壹審辯護人。在我們接受委托後,我們會見了本案被告人,查閱了案卷,在充分研究案情的基礎上,剛才又通過庭審調查,對本案有了更深刻了解。針對本案的實際情況,我們根據案件的事實和法律,提出如下辯護意見。我們認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XX構成的詐騙罪是沒有異議的。但根據本案的整個案件事實、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我們認為被告人XX具有從輕或減輕的情節,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在量刑時參考。
壹、 被告人在本案中是屬於從犯的地位,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從剛才庭審調查查明,結合本案的起因來講,是由另壹犯罪嫌疑人(XX在逃)組織的,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被告人xx也僅處於次要作用。從 2009年春節剛過,被告人XX準備外出打工,而本案的另壹***同犯罪嫌疑人XX就打電話叫XX出來作案並同時租來出租車(第四次XX的訊問筆錄第2頁第2 行)組織實施詐騙。由此可見,本案的被告人XX在其整個犯罪過程中僅處於從犯地位,依法應於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 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已的犯罪行為,具有悔罪和認罪較好。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已的犯罪行為,並認識到自已的犯罪行為給社會造成了違害性,悔罪和認罪態度較好。在本案中,被告人經過從偵查到審查起訴階段均能如實交代自己犯罪事實,特別是今天在法庭上被告人滕-燁的表現,以充分表明了他已經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也看出他已經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有了正確的認識,認罪和悔罪態度較好。由此可見,被告人其主觀惡性不深,犯罪情節也不是十分惡劣,通過今天的庭審和今後的勞動改造,完全可以痛改前非,從新做人。建議合議庭在量刑時適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幹意見的量刑規定》。
三、 本案的被告人的犯罪起因是由於家庭貧困,文化程度較低而導致本案的犯罪另壹起因也是由於被告人身處貴州的大山深處,僅是小學文化程度,從小就沒有受到過良好的教育,連最起碼的普及初中教育都未接上過,也導致了被告人的法制意識觀念淡薄。同時被告人也是由於生活所迫,經不住誘惑,走上了今天的犯罪道路。由於此次犯罪,連被告人在看守所的生活費就是他年邁80歲的父親賣掉家中僅有的壹頭耕牛來交的。
四、 被告人也願意積極賠償造成被害人的損失由於對被害人造成了較大的損失,我們在會見被告人的時候,也表示將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案發後也發還了部分被害人的損失,減輕了受害人的損失。五、 希望被告人通過今天的庭審,在監獄中要好好改造,今後要立誌重新做人,通過自已的勤勞的雙手來擺脫自已家鄉的貧困,早日出獄回報社會。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XX雖構成犯罪,但具備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請求合議庭在量刑時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謝謝。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