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的要件如下:
(壹)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詐騙罪的客體僅限於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產,不得騙取其他非法利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采用壹些欺騙手段,甚至追求壹些非法的經濟利益,但並不或者不局限於公私財產的歸屬。所以不構成欺詐。比如拐賣婦女兒童就是侵犯人身權的犯罪。
(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采用詐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1.行為人犯了詐騙罪。
從形式上來說,詐騙包括兩種,壹種是捏造事實,壹種是隱瞞真相,兩者本質上都是使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詐騙的內容是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在特定情況下做出行為人想要的財產處置。所以,捏造或者隱瞞過去的事實,或者現在的事實和未來的事實,只要具備上述內容,都是壹種欺詐。如果欺詐內容沒有使他們處分自己的財產,就不是欺詐的欺詐行為。
2.欺詐使對方產生誤解。
對方的錯誤理解是因為行為人的欺詐行為造成的。即使對方存在壹些判斷失誤,也不妨礙欺詐成立。欺詐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然涉及對方的誤解。如果對方因欺詐而處分財產,沒有造成誤解,則不屬於詐騙罪。
3、詐騙罪的成立需要被害人在陷入錯誤認識後做出財產處分。
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讓財產利益。如果行為人實施詐騙,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得財物,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將壹片類似硬幣的金屬投入自動售貨機以取得自動售貨機內商品的行為,並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
4.被害人以欺詐手段處分財產後,行為人取得了財產,從而損害了被害人的財產。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因素。本罪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在不同的犯罪情節下,對詐騙罪犯罪分子的處罰是不同的,也就是說犯罪分子的具體入獄時間是不同的。最高的時候是無期徒刑。
二、如何判斷詐騙罪?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欺詐金額的解釋
最高法院規定了詐騙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問題的解釋。
1.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屬於“數額較大”
2.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至十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
3.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萬元以上的“數額特別巨大”
此外,詐騙數額的認定壹般按照以下標準處理:以電信網絡詐騙實際騙取的財物為準;犯罪前追回的被騙金額應當予以扣除;在社保詐騙中,應扣除預先支付給國家的金額;貸款詐騙罪犯罪前支付的利息,應當從犯罪數額中扣除;並以連環詐騙的犯罪數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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