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詐騙罪已報案還需要請律師嗎

詐騙罪已報案還需要請律師嗎

《“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於2011年2月21日發布的文件。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的需要,現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三條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壹)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壹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條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壹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擴展資料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壹)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壹)、(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百度百科-“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 上一篇:北京刑事律師排名前十
  • 下一篇:長治市邢事律師收費標準?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