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法院判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還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強制執行措施,促使被執行人盡快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法院采取上述措施後無法執行的,可以由法院中止執行,以後發現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可以隨時恢復執行。刑事案件判決後,犯罪嫌疑人無力賠償民事部分,有能力拒不賠償的,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無力支付賠償金的,法院可以依法判決分期償還;確實無法執行的,可以暫緩執行,待犯罪嫌疑人重新有能力時執行。這種處決伴隨著嫌疑人的死亡。因為不退賠、不賠償可能影響犯罪嫌疑人量刑,通常不予從輕處罰。犯罪嫌疑人無力賠償,造成被害人生活嚴重困難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救助基金對被害人予以適當補償。特殊情況下,嫌疑人被判無期(詐騙罪最高刑期)時,嫌疑人可能走不出來。這種情況法院會依法清算他的財產用於還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暫緩執行: (壹)申請人表示可以暫緩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暫停的情況消失後,將恢復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壹條* * *債務人除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與實現債權有關的費用。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按照下列順序履行: (壹)與實現債權有關的費用;(2)興趣;(3)主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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