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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軍的誹謗索賠案-媒體報道

2011年10月,《每日商報》新聞熱線接到多名遊客的投訴。

該報記者詹軍根據遊客的反映,分別於2011年10月20日、10月27日發表了《除非救護車把妳送走,否則就別想出這個大門,浙江立喜國旅港澳遊讓遊客喪盡尊嚴》、《光大國旅剛被罰10萬元立喜國旅依然頂風作案》的兩篇報道,披露了浙江立喜國際旅遊有限公司以超低價為餌,引誘浙江遊客去港澳旅遊,然後由香港導遊逼迫遊客購買偽劣商品,從中牟取暴利的消息。

報道見報後,浙江立喜國際旅遊有限公司董事長鮑立通過各種關系找到詹軍,希望報社停止後續報道,並許以重金引誘,被詹軍當面拒絕。於是,鮑立懷恨在心,暗地裏唆使總經理張金蓓捏造事實,授意門市經理徐宇飛上網發帖誹謗詹軍。

2011年10月27日,眾多網站如杭州19樓、天涯社區、貓撲、等網站出現題為《報社也有黑幕!無良記者誣告,多次敲詐杭城幾大旅行社》的帖子。在該帖中,發帖者無中生有、捏造事實,對詹軍進行惡劣的人格攻擊,詆毀詹軍的名譽。如“……要求立喜國旅必須在該報投放12萬元廣告費,這明擺著就是敲詐。”、“據了解已有9家旅行社被這樣敲詐……”等等,誹謗的語言充斥其中。

據不完全統計,誹謗帖點擊量超過30萬人次,間接傳播上百萬人次,造成了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詹軍的名譽嚴重受損。

警方通過技術手段,很快鎖定發帖人徐宇飛。拱墅公安分局要求徐宇飛刪除網站的所有誹謗帖子,停止侵權行為,並給予捏造事實誹謗詹軍的徐宇飛處以行政拘留2日的處罰。當時,徐宇飛滿口答應刪除誹謗帖子。然而,半年過去了,徐宇飛無動於衷,從而使詹軍的個人聲望受到嚴重詆毀。遭此誹謗重擊,詹軍的正常工作、生活和學習受到了嚴重影響。

為此,詹軍委托律師將壹紙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遞到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要求依法追究被告徐宇飛誹謗罪的刑事責任。同時,他還提出賠償各項損失104萬余元等三項民事訴訟請求,其中名譽損失費達100萬元之巨。 詹軍壹紙訴狀將誹謗者徐某告上法庭,訴訟請求如下:壹、依法追究被告徐某誹謗罪的刑事責任;二、判令被告徐某在杭州19樓、天涯社區等27家網站上立即刪除誹謗帖子,停止侵權;三、判令被告徐某在包括但不限於杭州19樓、天涯社區等27家網站及《每日商報》頭版刊登不少於500字的《道歉書》,以恢復原告的名譽;四、判令被告徐某賠償名譽等損失1115826.57元。

受公司總經理唆使

發帖惡意攻擊記者

正當法院欲追究徐某誹謗罪的關鍵時刻,徐某出乎意料地向辦案法官道出了事情的真相——她是受公司出境中心總經理張某的指使,上網發帖誹謗記者詹軍的。

據徐某和原同事張某、金某的口供顯示,徐某之前並不認識詹軍,也沒有機會接觸詹軍。

2011年10月27日,時任浙江立喜國旅出境中心總經理的張某指使公司下屬無中生有,杜撰詹軍敲詐杭城各大旅行社廣告費的誹謗帖子,以期達到弄臭詹軍名聲的目的。文字寫好後,張某又指使徐某把誹謗內容發到貓撲、天涯等各大網絡。

由於是頂頭上司交辦的事情,徐某不假思索,便按照張某的要求壹壹落實。

帖子發出去沒幾天,徐某和同事金某被公安人員帶到派出所接受調查。張某得知情況後,立即打電話給徐某,讓她承認是個人發帖行為,不要牽扯到公司層面,因為公司的法律顧問說如果涉及到公司,處理起來就比較棘手。於是,徐某言聽計從。

據徐某和金某的口供顯示,徐某拘留期滿的當天,浙江立喜國旅出境中心總經理張某帶領屬下前往拘留所,接上徐某壹起到濱江吃飯。席間,張某心懷感激地對大家說:“當初是我叫徐某發帖的,按理說我應該去拘留,徐某是幫公司背了黑鍋。”

事後,徐某不僅因“誹謗有功”拿到了1萬元安慰金,而且還加了工資,職務也由原先的門市接待提拔為門市部經理;金某的月工資也增加了500元,職務由銷售部副經理提升為經理。

“兩院”最新解釋如同及時雨

法院調解結案可不追究刑責

由於網絡誹謗案件的量刑標準沒有出臺,尺度難以把握,此案壹度讓辦案法官為難,審理時間長達3年之久。

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出臺,為本案指明了方向。

後經法官的不懈努力,本案最終以調解畫上了壹個圓滿的句號。詹軍為了給誹謗者壹次改過自新的機會,經過協商,由發帖者徐某和指使人張某各拿出10萬元,用於賠償詹軍的名譽等損失。

駱寶龍認為,根據該解釋的第二條“同壹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可以認定為《刑法》中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本案誹謗帖子的瀏覽量大大超過這個標準,因此,追究誹謗者的刑事責任勝券在握。“網絡是個開放的傳播平臺,給現代生活帶來了諸多便利。但是,網絡並非泄憤的工具,更不能隨意發布沒有根據的言論。如果構成惡意攻擊、汙蔑、誹謗他人,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受到應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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