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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某派出所收了罰款放了被判受賄罪的人是真的嗎?

法院查明,曾昌明就任廣東省雷州市公安局西湖派出所所長後,按照慣例,在查辦案件時“有所得”。局長認為可以“罰款放人”的地方,在確定罰款數額後,可以非法收錢放人,收的錢壹部分由局長和警察平分。

壹年後,派出所釋放的涉毒人員收錢在外地制造了壹起冰毒365438余克、海洛因3400余克的大案,派出所的做法被曝光。

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認定西湖派出所組成單位犯受賄罪,判處罰金20萬元;以單位受賄罪判處曾昌明有期徒刑1年。該派出所被判受賄罪,這在中國尚屬首例。

根據雷州市公安局在湛江市政府官網上傳的《湛江市公安機關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第七個五年規劃》,當地警方將完善網上執法信息錄入、網上執法流程管理、網上執法活動監督、網上執法質量評估等新型執法辦案模式,接受外部監督,讓執法權力始終在陽光下運行。

派出所所長搞“創收”,收了罰款就放人。

2065438+2004年2月,曾昌明調任西湖派出所所長。

法院經審理查明,經該所領導班子研究決定,按照慣例,在查辦案件過程中,如果有人從中斡旋或其他可作為“罰款”創收的治安案件,值班領導會向所長曾昌明匯報,並決定“罰款”的數額,則不進入公安機關綜合警務處理系統,不按規定的辦案程序報批,直接對人“罰款”。收益的50%由警員曾某某保管,用於派出所開支,另外50%由曾昌明與執勤組工作人員平分,除去線人費和執勤組的夜宵費。教導員老某、副所長曾某、民警柯某分別作為班領導和值班組輪流值班。

派出所所長曾昌明交代,他來派出所之前,西湖派出所就有這種模式,但他上任後,和領導班子成員商量後,調整了費用比例。這些罰款不開正式票據,和被抓的人協商好金額後就放了。如果半夜罰款少,班副主任也會“靈活決定”。

西湖派出所副所長陳某作證稱,他從2013開始在西湖派出所工作,這個模式壹直存在。

柯某警官在西湖派出所工作11年。他還作證說,這種模式壹直存在。

輔警陳某某證實,曾昌明調到西湖派出所後,曾在壹次全體會議上宣布,取消之前西湖派出所未經過警務綜合審批系統的案件罰款撥款比例,按照他的意思五五分成。輔警周也證實了同樣的內容。

民警周某某也證實,他從2006年9月開始在西湖派出所當民警。這種模式壹直存在,只是曾昌明上臺後,這種罰款創收的案例更多了。

壹年收錢放人有21例。

法院審理查明,雷州市公安局西湖派出所在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間,未按辦案流程審批制作案件21起,* * *收取“罰款”137400元。除了將4500元上交雷州市公安局私彩外,剩余“罰款”的50%,即66450元作為西湖派出所的賬外支出,另外50%,即66450元給值班組。值班組支付線人費65,438+00,940元後,剩余55,565,438+00元由值班組與曾昌明主任平分。

雷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員承認收過錢。其中兩人作證稱,2065438+2006年5月初,單位向西湖派出所移交了3起賭博案件(涉嫌銷售非法彩票)。過了幾天,派出所有人打電話說曾昌明所長要給他幾千元,然後他們派人去派出所副所長那裏拿了4500元現金。

西湖派出所教導員老某事後承認,民警個人撥付的錢用於個人消費。

刑偵副中隊長陳某某稱,曾昌明能夠參與各辦案組的款項分配,是因為“局長承擔了很大的風險和壓力”。

吸毒人員交錢走人後因重大作案被外地警方抓獲。

這起事故是由壹起涉毒案件引起的。2016,15,黃等人因吸毒被西湖派出所抓獲。派出所“罰款”65000元,將他們釋放。

曾昌明回憶起當時的情況:“曾副局長給我打電話請示,說從吸毒人員身上查獲了8克毒品,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但有3個人確認吸毒。我說如果達不到刑事立案的標準,就要走程序。當天下午,曾表示,三名吸毒人員每人願意接受1.5萬的罰款。我說我敢罰這麽多錢。曾和在場的輔警說不怕,我聽後默許了。”

他承認,在這種情況下,他拿到了1200元。

但實際上涉毒人員給的是6.5萬元,而不是4.5萬元。曾昌明說,過了十多天,他聽外界說,西湖邊抓的幾個吸毒人員,罰款六萬多。他很生氣,問曾為什麽要六萬多。此時,曾承認自己和輔警又要了2萬元。“我說這樣容易出事,妳會退罰款,他當時同意了,但壹直沒退。”

派出所副所長曾也承認在沒有告知曾昌明的情況下,私自留下了2萬元,但表示這筆錢全部用於線人費。涉毒人員黃作證說,在現場,他看到輔警將妻子給他的2萬元錢直接放在他右褲兜裏。

但誰也沒想到,2016年5月2日,黃等人因涉嫌運輸毒品罪被徐聞縣公安局抓獲。黃等人這次犯了大案:黃涉嫌運輸冰毒2000余克,海洛因370余克;鐘某、彌牟涉嫌運輸冰毒29843438+0g,海洛因306838+0g。

在看守所期間,黃某告訴西湖派出所,他收錢放人。

曾昌明說:“我打電話問曾,他怎麽還沒給人家退款。曾說自己的錢還沒籌到,別人的錢也沒沒收。我說我能籌到多少,剩下的我先付。後來我自己拿出4萬,曾把6.5萬還給黃的老婆。”

但事情還是到了上級單位湛江公安局監察科。

事發後,雷州市公安局法制負責人吳某作證稱,自己並不知道基層派出所有未錄入警務綜合系統的案件私自處理。

湛江市公安局於2016年6月8日將案件線索移送湛江市檢察院。同日,檢方以涉嫌受賄罪對雷州市公安局西湖派出所民警、曾昌明立案偵查。

上級公安局移交犯罪線索,派出所被判受賄罪。

2065438+2007年3月23日,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將該案起訴至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法庭上,西湖派出所代理人和曾昌明對檢方的指控沒有異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雷州市公安局西湖派出所作為國家機關派出機構,在工作過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共計人民幣137400元,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單位受賄罪。

曾昌明作為雷州市公安局西湖派出所負責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也已構成單位受賄罪。

參照《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因本人或者與受賄有關的人或者事被查處,為掩蓋犯罪而退回或者上交的,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本案被告單位收到黃的“罰款”後,未及時退還,自行處理。退款後發現黃揭發此事,相關部門準備調查處理。因怕受牽連而被迫退回,且其單位行賄罪已實施,故仍應認定為犯罪數額。

案發後,13民警向檢察院退還19300元,8民警向雷州市紀委退還8200元。庭審結束後,曾昌明親屬向雷州市紀委退繳6750元。

最終,浙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雷州市公安局西湖派出所罰金20萬元,判處曾昌明有期徒刑1年。扣押的34250元被視為非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6月365438+10月31,2017,湛江市公安機關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第七個五年計劃在湛江市政府門戶網站“雷州市公安局”子欄目上傳。?

方案中提出,進壹步完善權力行使、監督制約等壹體化綜合執法機制,完善執法信息網上錄入、執法過程網上管理、執法活動網上監督、執法質量網上評估等執法辦案新模式;要形成監督工作合力,正確對待和自覺接受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及時處理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使執法權力始終在陽光下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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