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23日,張在麗江被公安機關抓獲,2007年2月25日,、陳光律在昆明被抓獲。
2008年6月4日,麗江中院根據上述事實及相關證據,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謝紅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張超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陳光律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次接續
宣判後,被告人、張、陳光律不服,提出上訴。
被告人謝紅上訴稱,本案應當認定為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殺人罪,而不是搶劫罪。被害人穆宏章在本案中有過錯,應當從輕處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從輕改判。
被告人張(Juck Zhang)上訴,麗江中院壹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65438年6月+65438年2月+9月,她被強奸後只要求木洪章賠償4萬元。至於穆宏章被勒死,購買裝有碎屍的塑料袋和尼龍繩,她並不知情。沒有足夠的證據指控她在壹審中參與謀殺和搶劫。她承認從ATM機取錢,並參與拋屍轉移,但她沒有邀請也沒有參與殺人。她認為自己沒有參與殺人、搶劫,死刑是法律適用不當,請求二審法院從輕判處。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張、陳光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搶劫被害人穆洪章銀行存款4萬元、現金2000元及價值2萬余元的物品,均已構成搶劫罪。並將被害人木洪章勒死並肢解,拋入玉龍縣城護城河中。手段極其殘忍,後果極其嚴重,搶劫數額巨大,依法應予嚴懲。本案中,謝紅故意參與策劃、購買作案工具,捆綁、殺害、肢解被害人木洪章,並駕駛車輛拋屍、清理現場。朱克章提出犯罪意圖,發短信誘騙木洪章進入其租住的房屋,肢解木洪章的屍體,偽裝後兩次到ATM機提取木洪章的存款,並清理犯罪現場;參與購買作案工具,殺害木洪章,肢解屍體,拋屍塊,與張超合謀變相提取木洪章存款,並毀壞作案時衣物及被害人木洪章衣物。三人共同作用,* * *應對全案的犯罪事實承擔刑事責任。
鑒於上訴人、張、陳光律使用的手段特別惡劣、殘忍,犯罪行為極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為了懲治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張超、陳光律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其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刑事裁定書下達後,陳光律被送進監獄服刑。
支票
裁定書下發後,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壹審、二審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據認為,張雖然參與了犯罪,但並沒有直接殺害被害人,其作用小於。據信,不排除張超被利用的可能性,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良好。考慮到整個案件的犯罪事實和情節,張超的死刑可能不會立即執行。故改為“被告人張超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本案中,謝紅為參與策劃,購買作案工具,將被害人穆洪章捆綁、殺害、肢解,並駕駛車輛拋屍、清理現場。其在羈押期間,企圖指使朱克·張翻供,可見其主觀惡性大,人身傷害大,應依法懲處。因此,依法核準謝紅“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死刑判決。
內部事實/知識/故事
柔弱的外表和三個詭異的笑容。
考慮到可能會有很多人前來旁聽,省高院決定昨天上午8點從麗江中院開庭二審本案,改在硬件設施更好、設施更寬敞的玉龍縣法院——這也是本案壹審開庭的地方。但令人驚訝的是,當天參與審核的人數只有三四十人。案件的關註度好像淡化了很多。
顯然,張超、和的情緒已經平靜了許多——與第壹次庭審相比,他們在整個庭審過程中並沒有表現出多麽緊張或激動。庭審結束後不久,當張楚克(Juck Zhang)被帶出法庭接受審判時,她向旁聽席揮舞著自己的壹審判決書,同時露出微笑。這種莫名其妙又詭異的笑容,她在庭審中也出現過兩次。
案件案發後,雲南大學旅遊文化學院經濟系工商管理專業大二學生張(Juck Zhang)的幾張照片在網上廣為流傳。許多人覺得她非常美麗動人。
法庭上的張治文依然給人這樣的印象:壹件薄薄的白色緊身毛衣,灰色休閑褲,壹雙深色運動鞋,濃密的頭發和齊肩的劉海,有時會掩蓋她精致的臉龐。
三名被告受審時還戴著手銬腳鐐,兩人是連在壹起的。謝紅和陳廣路總是很安靜,幾乎壹動不動,而張朝則挪動著腳步,和他握手十幾次。有時候,他會擡手摸摸嘴,捏捏鼻子或者揉揉眼睛。他稍微動壹下,手銬腳鐐就會格格作響。但是她臉上沒有明顯的痛苦和後悔的表情。她坐在被告席上,雙手放在腿上,壹直緊握著壹審判決書,沒有手指。
知道翻過來,更多的時候,旁邊是那雙冰冷的手銬,偶爾動壹下,似乎有點力不從心。
她與受害人的關系與“強奸”理論
對於作案動機,Juck Zhang堅持她歸案後給出的壹個說法:她所做的壹切,都是為了拿回壹筆她應得的錢,以及被害人麗江公路管理段路橋施工隊項目經理穆洪章欠她的壹筆債。
我沒有搶劫,也沒有主動殺人或計劃殺人。Juck張說:大概是2007年6月,她在天地夜總會認識了穆洪章後,穆偶爾帶她出去應酬,主要是陪人吃飯,大概有8次,開始只給了她3000塊錢。穆介紹人的時候,壹般說是大學的小楊(註:張的別名是楊樂)。
起初,張超只是淡化了與穆洪章的關系。隨著調查的深入,這段感情在法庭上浮出水面。
張(Juck Zhang)承認,當時她就坐在那家夜總會裏,也是在這期間,她認識了後來的男朋友。大雲旅遊文化學院的壹些學生知道了木洪章的存在,並提醒她要小心。這種來玩的老板不會有什麽好的行為。她告訴同學,穆只是她的壹個客戶,對她很好。
但後來他強奸了我。張超說道。
這永遠只是妳自己的陳述。有證據證明嗎?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二科,隨即被檢察官質問。
有沒有可能我被強奸的時候會有人來看我?張超異常冷靜地問。
據張超(Juck Zhang)的陳述,有壹次,帶她出去吃飯後,穆宏章開車把她帶到壹個偏僻的地方,在車上強奸了她。她很生氣,穆答應賠償5萬元。第二天,她給了10000元和壹臺筆記本電腦。但另外四萬,穆壹直拖著,在逼問的過程中,她被第二次強奸了。
這壹說法在壹審判決中未被認可。坐在臺上的女士不是不可能被強奸嗎?是不是說明她願意被性侵,可以被性侵?張的辯護律師範提出了這樣的疑問。
主謀是誰,是否是故意殺人?
對於女友所說的話,被告人謝紅當庭表示:他非常憤慨,他的所作所為也是為了泄憤,為女友報仇。
但在他歸案後最早的供述中,他提到自己根本不在乎這件事。張超也供認搶劫殺人是她的意思,但隨後的所有供詞都推翻了這壹說法。
起初,張超認為自己的罪行比男友輕,可以和男友同歸於盡。對於類似的翻供案件,壹位辯護律師表示:翻供完全是被告的正當權利。
三名被告互相推諉,都聲稱自己不是主謀。張柏芝和在法庭上仍然聲稱彼此相愛,他們也不例外。
稱作案前從未見過穆洪章,之所以找穆只是為了教訓,討回對方欠女友的債。但之所以準備了這麽多工作,是因為我們壹起討論過。萬壹發生意外,我們就只有殺木頭了。後來,從木洪章的卡裏拿到錢後,他和陳廣路壹起動手,用繩子勒死了木頭。碎紙就是銷毀屍體,這是包括張超在內的三個人都同意的。張超也參與了碎屍和拋屍的過程。
我不知道。男朋友和陳光律買作案工具的時候我還在上學。張聲音平穩,思路清晰地說:當他們壹起向木洪章討回她應得的債務時,她嚇得不敢決定是否要殺人。所以,她的男朋友和陳二人說她是女孩,所以不要擔心這種事情,告訴她躲在浴室裏。她出來的時候,木洪章已經死了。至於後來肢解屍體的過程,她確實參與了。她負責切割膝蓋以下的屍體。
但第三被告的陳述也指向張超。張超說他怕穆洪章回去報案,所以殺了他,張超也帶我們去棄屍。我從穆的卡上取錢後,張超給了我13000元。陳光律及其辯護律師認為,本案最無辜的人是陳光律,因為他是被請來幫忙討債的。可以說他根本不知道事情的全部。因此,他只是從犯,其行為不應構成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
張的辯護人說:其實她“很幼稚”
在強奸論尚未得到驗證的前提下,多名辯護律師提出張超實際上是被害人,試圖最大限度地減輕被告人的刑期。
謝紅的辯護律師說,穆宏章答應賠償張誌強5萬元,因為他強奸了張誌強。有壹些側面和間接的證據證明,即使這筆債務是違法的,被告為了討要這筆債務而對木洪章實施的行為,最多是前期的非法拘禁。
張(Juck Zhang)的辯護律師表示,他對搶劫罪的性質沒有異議,但同時試圖用壹種可以理解的思維方式進行辯護。辯護人說:張超和木洪章確實有曖昧關系,因為家裏窮,她就指望著這種曖昧來解決學費問題。其實她的內心並不是沒有純潔,也有自己的底線。但是,來自木洪章的性侵已經超過了她的極限。因此,雖然穆洪章被殺,但其自身行為也存在過錯。
辯護人認為,另壹個重要過錯在於張超的男朋友謝紅,因為他在社會上混了很多年,很有心計,僅從他在看守所寫了壹張紙條,打算交給張超合謀這壹事實就可以看出來。後衛說:其實張超很幼稚。同時得出結論,壹個年輕無知的女大學生,出於對錢的迷茫,被壹個老謀深算的社工欺騙,才實施了這樣的搶劫。
所有這些說法都沒有證據。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在最後意見中指出,被告人、張、陳光律為搶劫被害人木洪章的財物,精心策劃實施了預謀殺人的搶劫行為,其指控的證據體系完整,能夠形成相互印證的鏈條。在整個作案過程中,起了組織指揮的核心作用,張起了關鍵作用,也起了重要作用。他們三人應該都是主犯,手段極其殘忍,罪行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公訴人認為,應維持壹審判決,駁回三被告人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