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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戈律師

1.什麽是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名譽、才能、信用的社會評價。

名譽權是民法典規定的具體人格權之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壹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

侵害名譽權壹般是指壹方對另壹方進行侮辱或者誹謗,降低其社會評價,打擊其精神,損害其名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用侮辱、誹謗的方法侵害他人的名譽。”侮辱和誹謗是典型的侵犯名譽權的行為。

(1)什麽是侮辱?侮辱是指行為人通過動作、語言、文字或者特定的表達方式明確表示的諷刺、嘲笑、謾罵等侮辱行為。我們常見的侮辱行為包括辱罵、吐痰和指指點點等。在網絡上,壹般都有書面的侮辱性評論和侮辱性的文字和文字攻擊性的評論。(此侮辱無法窮盡列舉,希望讀者自行理解。)

(2)什麽是誹謗?參照誹謗罪中誹謗罪的定義,誹謗罪是指通過捏造事實、隱瞞真相,公開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他人散布他人負面信息,侵害他人名譽權,降低其社會評價的行為。在民事領域的名譽權侵權案件中,誹謗是比侮辱更常見的侵權行為。

律師,作為名譽權被侵害受害人的代理人,在立案前首先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委托人的意願考慮刑事立案的可能性。比如利用信息網絡捏造事實進行誹謗的情況,同樣的誹謗信息被轉發500次以上,就構成誹謗罪。此時,刑事自訴可以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侵犯名譽權案件中的舉證責任

名譽權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侵犯名譽權的訴訟中,要盡可能協助委托人收集相關證據,做到盡可能充分、詳細,以免因證據不利而承擔敗訴的後果。

侵權的證明

在舉證責任分配上,侮辱行為侵犯名譽權的舉證邏輯清晰,原告可以證明被告的侮辱行為。然而,關於誹謗罪的證明常常存在爭議。原告對被告發表可能具有誹謗性的言論的事實沒有異議。但是,關於被告人陳述是捏造還是臆測,是否與事實不符的舉證責任分配,目前在實踐中並不統壹。

以壹起企業高管名譽權侵權案為例。某高管部門退休員工發朋友圈稱,該高管的專業技能資格書是偽造的。針對這壹誹謗行為,我們證明員工朋友圈的內容是為了證明職業資格證可能存在誹謗的事實,對於被告的言論是否屬於捏造或臆測,舉證責任是否與事實不符或者是否還需要證明職業資格證並非偽造存在爭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和《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壹條的規定,主張存在法律關系的壹方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被告的陳述與事實不符的舉證責任應由原告承擔。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法院認為被告應對其陳述的事實依據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的意見不在少數。筆者認為,從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司法實踐中壹些法官的觀點顯然是有道理的。

針對“造謠生事,造謠斷腿”的現象,顯然原告自己證明被告的言論與事實不符,進壹步增加了原告的舉證責任,有些誹謗言論從與事實不符的角度無法證明。比如筆者曾經代理過壹個遊戲知名主播的名譽侵權案,被告汙蔑原告盜用了遊戲賬號。如果原告需要證明被告的誹謗言論與事實不符,證明自己沒有盜用姓名是很容易的。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被告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言論的客觀真實性,則認定被告侵犯了名譽權,這實際上是將自己言論是否不真實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被告。

(作者擔任名譽侵權案主播,準備了部分證據截圖。)

當然,名譽侵權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也不能生搬硬套。在原告因某些原因(如商家對消費者的評論、明星等公眾人物對粉絲和網友的評論)對被告的言論負有壹定容忍義務的情況下,法院傾向於認為被告的舉證責任不應過於苛刻,甚至可能直接認為原告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所以從律師的角度來說,應該盡可能的協助委托人收集和提供相應的證據。雖然原告可能不需要證明被告的言論與事實不符,但為了盡最大努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上述證據仍應收集,在提交證據時考慮是否提交更為妥當。以某企業高管為例,官網搜索顯示該高管職業資格證書並非偽造,因為年代久遠,只能根據當時的15身份證號查詢,使被告產生證書系偽造的錯覺。

(2)損害結果證明

侵害名譽權案件中的損害結果壹般體現為被害人名譽利益受損、社會評價降低,偶有相關案件還可能產生被害人精神抑郁等生理損害結果。相對於身體上的損害,被害人的社會評價是否客觀降低很難量化和衡量,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壹般以侵權人的違法行為是否為第三人所知為標準。例如,在上述筆者代理的高管名譽權侵權案中,被告在個人朋友圈發布了壹份文件,對同事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同事間議論紛紛,對公司在業內的評價也產生了壹定的影響。在律師的建議下,公司立即向被告發函要求停止侵權,這封信也可以作為證據證明高管人身侵權案中誹謗言論的損害結果。之後,法院根據第三人已知的事實,直接認定其造成被害人社會評價降低。

參考壹些典型案例,在企業商業信譽和侵犯商業信譽的案件中也有類似的情況。如果原告能夠證明商業信譽和商業信譽侵權的存在,且侵權行為為第三人所知,則可以推斷企業名譽權受損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此時,侵權人主張企業名譽權不存在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值得壹提的是,在筆者代理的知名主播名譽權侵權案中,因為被告的誹謗行為,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粉絲失粉嚴重,也造成了直播間人氣大幅度下降,收入銳減。但是直播間收入下降的原因很多,很難證明和誹謗有因果關系。因此,即使存在損害結果,也無法證明損害結果與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得不到法院支持。經過深思熟慮,我最終選擇放棄。但這種證據仍然可以作為證明損害結果和被告主管惡意存在的證據。

(作者代理主播名譽權侵權案部分證據截圖)

(3)因果關系的證明

如果侵害名譽權的損害結果僅限於社會評價的降低,因果關系壹般更容易判斷,通常不會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但如果上述案件中存在抑郁、收入下降等其他危害後果,則需要在取證時多方收集,進壹步強化證據,盡可能充分、詳細。對於這部分證據,需要根據具體的損害結果來確定。比如精神受損,要準備好相應的醫療文書,接受治療的時間要與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間相吻合。至於因果關系的證明,要根據每個案例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裏就不贅述了。

(4)過失的證明

根據侵權責任的基本理論,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希望或放縱的損害後果的壹種主觀狀態,而過失則是由於疏忽大意而應當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但由於過於自信和輕信而可以避免。

侵犯名譽權案件中的過錯壹般是故意,即使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行為人的侵權目的也是直接的。比如在朋友圈、貼吧、QQ群、微信群發布侮辱性言論、傳播誹謗性信息,類似這類案件,過錯的證明不需要過多關註,可以在民事起訴狀的事實和理由中強調。

但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惡意,則需要判斷行為人是否有過錯,通常需要審查行為人是否盡到了合理的註意義務,這往往需要結合行為人的職業等因素綜合確定。比如媒體編輯、記者等作品侵權案件,或者名人、公眾人物侵權案件,特殊的職業特點和身份背景會對註意義務有更高的要求。我的同事曾經代理過壹個報社侵犯其名譽權的案件(報社是侵權人),法院以新聞報道沒有匿名或匿名對待當事人為由,決定刪除稿件。因此,在案件受理階段,律師應關註當事人註意義務的高低,並據此制定訴訟策略。

第三,侵犯名譽權案件的證據收集

在侵犯名譽權案件的證據收集上,本文討論了網絡侵犯名譽權案件。

鑒於網絡上侵害名譽權行為難以認定,受害人難以舉證,律師應首先確認侵權人即被侵權人的身份。壹般的方式是查詢戶籍信息,也就是查檔案。另外,鑒定線上平臺賬號頭像或相冊照片;微信朋友圈發送的內容和聊天記錄中透露的身份信息;通過其他見證人證明網絡平臺賬戶主體的身份;網絡平臺賬號是否使用實名認證的手機號,是證明侵權主體的壹種取證方式。

另壹方面,微信聊天記錄、帖子、博文、評論等相關內容的網絡平臺發布者的認定,需要平臺的幫助。微博、騰訊等壹些平臺有專門的對接渠道,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取回。必要的信息可能還需要相關的法院文件和授權文件。比如有些平臺沒有對接渠道,出於保護用戶隱私的需要,平臺不可能直接提供。必要的話,需要走起訴平臺,公開侵權人信息,作為訴訟的訴前。可以說,侵犯名譽權案件的取證之路從壹開始就布滿荊棘。

其次是發布內容的證明,即證明網絡平臺上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原告需要準備能夠證明網絡平臺發布內容的原始、真實、完整的電子證據,必須保證電子證據與其他證據之間的關聯性,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對網絡平臺發布的內容進行記錄、拍照並保留原始、客觀、真實的信息,或者選擇公證或電子存證的方式固定相關內容。通常發布內容的認證律師建議采用時間戳存儲的方式保存證據,並妥善保存原始載體備查。如果確實是侵權人刪除了侵權內容,無法取證,就要向委托人說明,分析訴訟風險和利弊。訴訟就是要打事實,打證據,打法律規定。如果證據有瑕疵,整個訴訟就是無本之木,風險極大。

(作者代理主播名譽權侵權案部分證據目錄截圖)

四。結論

筆者在代理、解答了幾起侵犯名譽權的案件和咨詢後,深感受害者維權之難。在侵犯名譽權的案件中,尤其是侵犯網絡名譽權的案件,受害人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這也是司法資源的巨大損失。從維權的實際效果來看,案件的最終結局與受害人理想中的揚眉吐氣、清白無辜、侵權人被萬人指責的完美結局差距很大。究其原因,網絡技術的進步和自媒體平臺的興起,進壹步拓寬了人們的表達自由,為侵權提供了平臺,侮辱誹謗等虛假信息的傳播速度和廣度也呈幾何級數增長,壹不小心就容易導致嚴重後果。但另壹方面,各地對受害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有限,使得維權難度與侵權不成正比。侵權人除了道歉往往不付出任何代價,道歉的效果很少達到受害者的預期。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妳可以在互聯網上用虛擬的面紗為所欲為。隨著互聯網監管力度的加強,網絡實名登記制度的依法推進,以及“清剿行動”的如火如荼,對互聯網違法行為的懲處也越來越完善。侵權人除了民事責任,還可能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這可不是鬧著玩的。也希望讀者文明上網,多吃瓜少辯論經典,不做侵權者,更不用說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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