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定義但想作惡的人,會想盡辦法不留證據。最典型的:借款,現金借款,不收。如果事後不留下全部證據,自然會敗訴。Rolling這個案子的關鍵點是他會輸。在匯款的情況下,鄭爽記下了貸款的名稱。滾滾沒有質疑付款,是他自己的問題。不管這個已建立的企業是否為鄭爽工作,不管它是否因此而負債,它都不會危及與鄭爽的債務。只為這兩萬。那麽如果鄭爽是具體操作者,誰叫妳不簽合同呢?列表中未列出的內容將不予評估。日常生活中有很多這樣的情況。
a向B借錢開實體店,誘導為項目投資。拿到錢後,A做假賬,以各種理由侵吞前期利潤。騙B簽公司股權轉讓。這時候店主發生了,說店裏還欠XX。a拿了店,以b的名義向別人借錢,最後總是b,也有,比如微信官方賬號,代別人操作,事前通過電話溝通。手術後無法支付。那不可能,承認吧,妳壹點證據都沒有。邊肖曾經從她自己的老師那裏買過大提琴。過了壹段時間發現是次品,明確提出退貨。
此刻,老師翻臉否認。她不僅說她交的錢是我欠她的錢,還大言不慚的辱罵我。還好我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實。但由於證據不足,我找了幾家單位,甚至新聞媒體,都沒有效果。很有可能日常生活中的很多事情都可以說勝利就是公平正義。但只有法律法規依賴於證據和真理的客觀性。這壹點大家特別要背。多留些憑證很重要。
猜測(1)碾壓被刑事辯護律師打死。
(2)滾動利用起訴找借口不還款。
對於第壹個,這是非常可能的:事實上,這個案件的證據是非常好的。鄭爽在轉移數千萬美元時對這筆貸款發表了評論。事後張羅也承認了借款的客觀事實,但張基本上沒有打電話。張的起訴對策是,他認為這2000萬元的轉賬是工資,但他拿不出相對的證據來證明;認為解決辦法應該是按同居資產分割,但沒有提到上訴或另起訴;認為貸款的還款期是十年(不合邏輯的需求)是無稽之談。我還懷疑,它的提出是為了更好地填補投訴的空間。
我認為在這樣的情況下,Rolling和他的辯護律師不認可判決結果,只能說明他的辯護律師是在抹殺他,沒有告訴他真相,沒有說清楚起訴的風險。第二種情況可能性很大:其實Rolling的辯護律師已經說得夠清楚了,只是Rolling對判決結果不知情。滾滾背負著很多判決已經生效的官司,卻故意拒付,聲稱要等這個案子的判決結果出來後再算總賬。
這種聽起來有點道理的話,其實不過是失信者不還錢的常用借口。因為壹件事是壹回事,現在法律法規認為妳欠員工錢,所以妳要還。至於妳認為這筆錢應該歸還給鄭爽的問題,那是另壹個訴訟。請先給錢再談。滾滾當時不知道哪裏來的蜜汁,他覺得有信心能打贏這場官司。他誇口說,官司打完了就還錢。現在的結果呢?不,還沒有,還沒有。我想等重審。
綜上所述,滾滾鄭爽事件,無論是民間社會的意見還是官方網站,都歸咎於鄭爽。現人民法院判決滾動償還向鄭爽借的2000w,上訴被滾動駁回,檢察院提出抗訴。不管這件事從輿論上透露出什麽樣的各種關鍵點,我只堅信法律法規的審判。我推斷整件事是因為羅林和鄭爽之間的感情破裂。鄭爽強迫滾動償還2,000 W,滾動自然(暫時)無力償還或拒絕償還。被逼無奈後,被揭發,借此機會恐嚇鄭,而事後滾動發布的關於借款的要點也對張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