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如何判決張莉案

如何判決張莉案

公訴機關太康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張莉,女,1962年7月5日出生,漢族,高中畢業。2009年5月22日,因涉嫌貪汙罪被太康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當日,太康縣公安局對其執行刑事拘留。2009年6月1日,因涉嫌貪汙罪被太康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被太康縣公安局批準逮捕。他現在被關押在太康縣看守所。

辯護人趙明,河南明辨北京史靜律師事務所律師。

太康縣人民檢察院[2009]第1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莉犯貪汙罪,於2009年8月20日向我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太康縣人民檢察院指定檢察官李長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莉、辯護人趙明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擴展數據

太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9月12日,被告人張莉在擔任周口市能源辦財務科副科長期間,多匯了56300元。後來,根據張莉的安排,工廠從銀行取出多付的56300元給了張莉。張莉返還模具365438元+0.500元,剩余24800元歸自己所有。2007年9月25日,被告人張莉在向洪榕模具廠匯款37.95萬元時,多匯了32.95萬元,將27.55萬元轉給周口煤業有限公司,另將1.500元退還模具稅,其余5.25萬元歸自己所有。公訴機關當庭提供的證據有:被告人張莉的供述、證人黃XX、牛XX、李XX的證言、銀行卡存取記錄、現金賬戶記錄、主體證明等。據此,認定被告人張莉的行為構成貪汙罪,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辯稱,周口能源辦匯來的每壹筆款項都必須有李XX主任的簽字,多出來的錢我沒有占為己有。確實我多留了兩筆匯款。第壹筆24800元存進了我的銀行卡,第二筆52500元放在了辦公室的保險櫃裏。錢分兩次匯到李XX的卡上4萬,XX借了2萬,我扣了自己給公司貢獻的13000,剩下的用於辦公。我沒有挪用公款,請求法院給我壹個公正的判決。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莉犯貪汙罪,性質不準,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張匯出的款項雖存在其個人賬戶或由本人保管,但不能認定張挪用公款。兩張銀行卡憑證確認4萬元已匯給李XX,借條確認2萬元已被領導安排席位XX借走,作為單位出資13000元。這些證明被告人張莉無罪的事實證據,不是偵查機關收集的。本案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應當宣告被告人張莉無罪。提供借條壹張、李XX工行卡業務憑證兩張、證人韓X證言壹份、調查筆錄壹份予以證實。

經審理查明:(1)2007年9月6日,被告人張莉在負責向周口市洪榕模具廠匯款32.84萬元時,將5.63萬元私自匯出。02年9月12日,該廠黃XX從銀行取出多付的56300元,按照被告的安排交給被告。被告人張莉返還所欠模具款31.500元,其余24800元存入其在工商銀行辦理的銀行卡中,歸自己所有。後來拿出來給它家日常開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被告人張莉供述:周口市2006年在全市推廣沼氣建設,我們能源辦負責全市沼氣模具的采購,與洪榕模具廠有業務往來。2007年9月,我在歸還洪榕模具廠欠款328400元時,又匯去了56300元。錢轉到模具廠賬戶後,我讓黃XX把多出來的56300元給我,我給了牛XX 31500元,剩下的24800元存在我在工行的個人卡裏。後來我把這24800元從卡裏取出來,用於家裏的日常開銷。

2.證人黃XX證言:2007年9月6日,周口能源辦轉款32.84萬元給模具廠,其中模具廠應得2726.5438萬元,周口能源辦多匯了5.63萬元,讓我把多匯的5.63萬元給她。2007年9月12日,我聯系何XX,讓她拿出56300元現金給我。我帶著56300元在約定的平原賓館東頭見了張莉,把錢都給了她,然後各自離開了。

3.證人何XX證言:2007年9月12日,黃XX聯系我,讓我到銀行取錢,說要把市能源辦多出來的56300元轉到去。我拿了錢之後,給了黃XX。黃XX跟我說要給56300元,就讓我先走了。

4.證人牛XX證言:我讓黃XX幫我賣模具,黃XX同意了。後來,我聯系了周口能源辦的張莉,請她幫我從黃XX那裏拿到貨款。張莉告訴我不用擔心,匯款後再把錢拿回來。後來我讓姓肖的會計拿走了十套模具,售價是每套3300元,也就是***10套33000元。我交了365,438+0,500元,其中65,438+0,500元由黃XX從發票稅中扣除。

5.證人小X證言:市能源辦安排我拉10套模具到周口八壹路磚廠。

6.有據現金賬及憑證顯示,2007年8月至9月,有32.84萬元匯至洪榕模具廠,憑證17。

上述證據經法庭質證,可以相互印證,屬實,予以認定。

(2)2007年9月25日,被告人張莉在辦理向周口洪榕模具廠匯款37.95萬元時,又多匯了32.95萬元。其中,按照周口市能源辦主任李XX的安排,將27.55萬元轉給周口市煤業公司,另外1.500元用於返還模具稅,其余5.25萬元歸本人所有,用於支付其姐姐張X在鄭州買房的契稅和裝修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被告人張莉供述:2007年9月25日,我給洪榕模具廠匯款37.95萬元,除應付5萬元外,還匯了32.95萬元。其中27.55萬元由李XX主任匯出,該款項轉入周口煤業公司還款。剩下的54000元我自己匯給了洪榕模具廠。後來聯系了黃XX,黃XX和壹個女的去工行東城支行取了54000元。我從這54000元裏拿出1500元給了黃XX,是牛XX模具的發票稅。剩下的52500元我個人占有,用於我姐張X在鄭州的房子的契稅和裝修。

2.證人黃XX證言:2007年9月25日,周口市能源辦匯給模具廠37.95萬元,而模具廠實際應得5萬元,其余32.95萬元應返還市能源辦。2007年9月26日,我和何XX、來到位於周口市溫明路北段的中國工商銀行東城支行。何XX從銀行取出現金10.4萬元,將其中的5.4萬元給了張莉。張莉拿出1500元給我,說是牛XX模具的發票稅,張莉讓我把剩下的275500元轉賬給周口煤業公司。

3.證人李XX證言:2007年9月,我安排將多匯的27.55萬元匯給模具廠,並安排將多匯的27.55萬元匯給周口煤業公司。匯款和轉賬由張莉處理,這些錢用於周口煤業公司的業務支出。我安排張莉這次多匯了275500元,其他沒安排。

4.證人何XX證言:2007年9月25日,市能源辦匯給模具廠37.95萬元,其中模具廠應付5萬元,周口市能源辦匯32.95萬元。9月26日上午,黃XX給我打電話,讓我去溫明路工行辦理業務。黃XX、張莉和我趕到東城支行,我提了104000元,其中50000元是洪榕模具廠的借款,剩下的54000元是能源辦轉來的錢。我給54000元,給黃1000余元,剩下275500元。張莉把錢轉給了周口煤業公司。

5.證人牛XX證言:我讓黃XX開具10套模具發票,黃XX抵扣發票稅款1500元,我繳納31500元。

6.有據現金賬和憑證顯示,2007年8月至9月,向洪榕模具廠支付37.95萬元,憑證18。

7.主體鑒定:2003年9月至今,被告人張莉壹直擔任周口XX財務科副科長,是國家機關正式工作人員。

上述證據經法庭質證,可以相互印證,屬實,予以認定。

此外,被告人張莉的辯護人提交了四份證據:壹、Xi XX於2008年6月65438+10月65438+5月寫的借條:我今天借能量做現金20000元。該書證只能證明Xi××向周口市能源辦借款2萬元,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張立勇借了涉案的兩筆款項。二、戶名為李XX的兩張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顯示2008年2月28日、2008年6月6日存款各20000元。這兩份憑證只能證明李XX的銀行卡在上述日期存入人民幣4萬元,但不能證明被告將涉案兩筆款項存入該銀行卡,且該日期與私自匯出的兩筆款項相差數月,故不能認定。三、證人韓××(的同事)的證言:關於2006年向基金會捐款的情況。因為過去幾年,具體細節記不清了。印象中,當時我單位開沼氣建設會,張莉出資1.3萬元。該證言證明內容模糊、不確定,不能證明張莉用涉案款項歸還能源辦所欠13000元的事實。綜上,辯護人提交的四份證據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莉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共財物據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支持她。被告人張莉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庭審認定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壹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張莉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有期徒刑壹日,即2009年5月22日至6月2014+065438+10月21。)

2.被告人張莉所得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 上一篇:以心理疾病造而造成的具體案例有沒有?急急!!
  • 下一篇:中國刑事律師排名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