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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維忠的人物事跡

基層檢察官的榜樣

1984年畢業於解放軍鄭州高射炮兵學院的張維忠,在部隊服役了18年後,於1997年春天以少校營長的身份退役,帶著妻子女兒回到了家鄉——梅河口市。張維忠經過短短兩個月的緊張培訓後,終於以優異的考試成績壹舉過關,被梅河口市檢察院正式錄用為壹名檢察官。到檢察院上班不久,不熟悉法律的張維忠就有了個較為清楚的比較:在部隊說話要說軍語,幹工作講究速戰速決,性子太慢行不通;在檢察院說話要說法語,辦案子要細細地研究證據法條,性子太急玩不轉。他開始認真學習法律,潛心研究案例,到處虛心請教。他的工作崗位雖然只是反貪汙賄賂局的壹個小小的書記員,不到半年時間,張維忠就完全進入了工作角色。檢察院領導見他“悟性”這麽大,對工作這樣壹絲不茍,做人做事又這麽謙虛謹慎,感到他將來必是檢察院的骨幹棟梁。於是,就把他從反貪局書記員崗位調到了更為重要的被人們譽為檢察機關形象窗口的崗位——公訴科。據不完全統計,在梅河口市每年出庭公訴的案子中,張維忠出庭公訴率達30%以上,而每年的大案要案在開庭審理時,幾乎都是由張維忠來出庭公訴。  2001年2月,梅河口市建國以來最大的黑惡犯罪團夥首犯田波落網。在同年4月召開公捕該犯罪團夥成員大會時,僅有22萬城區人口的梅河口市萬人空巷,在現場和沿途駐足觀看的竟達18萬人之多。公捕大會剛壹結束,梅河口市檢察院立即選派張維忠具體承辦此案的審查起訴工作,對該犯罪團夥的絕大部分成員進行公訴。對這個有10余年罪惡歷史、有30多名成員並轟動全省的犯罪團夥依法進行公訴,工作量之大是顯而易見的。此案涉及社會各個層面,盤根錯節,極其復雜。案卷剛壹到張維忠的手裏,打探案情甚至替某些被告說情的人就接踵而至,在看守所裏的田波壹夥人還不時地叫囂:“只要掉不了腦袋,誰查辦了我,到時就讓他吃不了兜著走!”  張維忠毫不退縮,他不僅要設法把大量的犯罪證據固定下來,還要把該犯罪團夥涉嫌犯的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偷稅罪、強迫交易罪、銷售贓物罪、販賣毒品罪、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等10幾個罪名,全部用法律文書客觀、詳實、準確、規範地表現出來。同時,對該犯罪團夥的公訴工作又是異常緊張的。各級領導機關不斷的批示督促,人民群眾的熱切目光,都令張維忠和同事們周身血液澎湃。於是,他們廢寢忘食,不停地閱卷、提審、詢問;他們夜以繼日,反復地研究、判斷、證明。在離法定時限的20多天裏,張維忠幹脆從家裏把行李搬到檢察院,吃住在辦公室,通宵達旦地工作。連換洗的內衣褲也只好讓妻子送來。連續20多天下來,他整整消瘦了5公斤,連褲腰帶都不得不勒到最後壹個腰帶眼兒。  經過晝夜連續奮戰,張維忠和同事們終於圓滿地完成了工作任務:形成了500多萬字的案件材料,審查了40多本厚厚的卷宗,摞起來有壹米多高;及時追訴6人,並按時將田波等16名犯罪嫌疑人移送上級院審查起訴。2002年12月,該案如期開庭審理,首犯田波及其主犯3人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3個幫兇分別被判處20年至1年的有期徒刑;與該案相關的22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另有11名嚴重瀆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為該團夥的“保護傘”被立案偵查。  對公正執法,張維忠有他更具體深入的理解:讓有罪的人得到應有的懲罰,讓無罪的人不受冤枉,讓被害人得到應有的補償。對黨和人民無比熱愛、對國家法律無限忠誠的張維忠,在公正執法上從不含糊。  2004年3月,因犯贓車交易罪在沈陽獄中服刑的宋某某多次上告,說自己在被公安人員抓獲時曾受到過刑訊逼供。梅河口市檢察院接到舉報後,很快查清了民警丁某某曾對宋某某實施過刑訊逼供的犯罪事實。該案進入移送審查起訴程序後,由張維忠具體承辦。  2004年6月初,法院第壹次開庭審理該案時,被告突然翻供,提出了新的證人證言,拒不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面對這突如其來的證據變化,張維忠不得不建議休庭。事後,他帶領辦案同誌經過多次調查訪問,終於戳穿了被告精心編織的偽證。2004年6月中旬,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該案時,又出現了新情況:被害人的叔叔出庭作證,把責任完全推到了別人身上。張維忠質問證人時,被告當庭大喊:“張維忠,妳幹脆拿槍把我崩了吧!”鑒於新證據和新證人有人大代表身份,他又壹次建議休庭。之後,他連忙到沈陽監獄找到被害人,經過苦口婆心的教育感化後,終於弄清了被害人的叔叔有意歪曲事實的真相。2004年7月初,法院第三次開庭審理該案。張維忠連續戳穿了被告制造的壹系列偽證後,連被告的辯護人也當庭改變了原來的無罪辯護意見,轉而進行有罪辯護。丁某某在鐵的證據面前,不得不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法庭當庭對他作出了有罪判決。  據統計,他到公訴科工作8年來,***辦理了400多件案件,沒有壹件是因被告人有社會背景或被害人軟弱無助而不嚴格依法辦理的。  讓群眾感到公正無所不在   多年來,張維忠始終以壹種對法律、對社會高度負責的精神,絲毫不敢懈怠地辦理每壹個案件。特別是在追訴漏罪、漏犯上,他在晝夜不息的執法實踐中煉就了壹雙火眼金睛。  無業人員趙某早在2001年就因犯敲詐勒索罪被法院判處兩年有期徒刑,2002年5月刑滿釋放後又涉嫌敲詐勒索罪,公安機關於2003年初將趙某敲詐勒索案移交梅河口市檢察院審查公訴。張維忠受理該案後親自到案發地了解到:趙某刑滿釋放後的壹天,在路上遇到了曾在法庭上提供趙有罪證言的呂某,趙惡狠狠地打了呂某兩個嘴巴離去。不久後的壹天,趙又遇見呂,趙邊罵邊踢了呂兩腳。又過了幾天,趙某夥同康某來到呂家,以補償精神損失費為由向呂索要了2700余元。次日,趙又來到呂某幹活的工地再次索要500元時,呂謊稱去借錢,到派出所報了案。  張維忠認為,趙某除涉嫌敲詐勒索罪外,還涉嫌打擊報復證人罪,公安機關及審查逮捕階段對其辱罵、毆打呂某的行為僅僅視為其敲詐勒索的情節,顯然不夠全面。於是,他又以涉嫌打擊報復證人罪對趙某進行追訴,趙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與敲詐勒索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消息傳來,呂某感動萬分,連他的鄉親們都激動地說:“天下自有公理在,這回是檢察院讓老天長了眼啊!”  2003年4月,張維忠在審查壹起傷害案件時發現,被告人胡某的戶口抄件表明已年滿18周歲,但在提審時胡某說自己尚不滿18周歲,原因是要提前上小學才在戶口上多加了壹歲。“情有可恕,法有明文”。按法律規定,胡某是否年滿18周歲,直接關系到被告人受法律懲罰的輕重。  被告人到底哪個歲數真實?張維忠沒有輕率地下結論,而是到胡某的家鄉及出生地,先後找到其鄰居、當年的接生婆以及當時管理戶籍的民警進行調查,結果證實胡某確實不滿18周歲。他在法庭上將這壹情況舉證後,法院據此減輕了對胡某的處罰。看到檢察官如此尊重事實和法律,胡某及其親屬對張維忠十分感激。同時,張維忠將調查來的證據,讓被害人親眼看、親耳聽,並將抽象的法律條文轉化為通俗易懂的語言,向被害人解釋清楚,終於得到了被害人的認可和諒解。  如果說推翻檢察系統以外執法單位的案子還算“好說”的話,否定“自己人”所辦的案子就顯得有點兒“故意作對”之嫌了。但張維忠堅持的是:無論什麽人辦的案子,只要違背法律標準,只要不是以事實為依據,就要堅決地“拿下”。  2003年6月,梅河口市檢察院反貪汙賄賂局偵查終結了王某涉嫌貪汙、挪用公款壹案,偵查終結報告中稱:“王某在擔任某鄉經管站出納員期間,於2001年8月,為了得到基金會股金利息,將其管理的10萬元統籌款帳戶現金,假冒他人名義向本鄉基金會帳戶入股。”該案進入移送起訴階段後,張維忠進行了壹番深入的調查後認為王某盡管有騙取公款之嫌疑,但他實際上並未取得公款,應由其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或行政處罰,而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於是,他建議撤案。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認真研究後采納了他的意見,使該案得到了公正的處理。  2004年春節剛過,壹件翟某涉嫌盜竊的案子到了張維忠手裏。公安機關認定,翟某進入梅河煤礦某倉庫內盜竊了價值1350元的鋼材。張維忠連夜把卷宗材料字斟句酌地看了幾遍後,發現壹是缺少倉庫保管員的關鍵證詞,二是對翟某作案的具體行為也沒有全面查清,遂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經進壹步偵查查明:翟某是對倉庫保管員謊稱維修機器設備而進入倉庫的,繼而公然將公物占為己有。張維忠認為,翟某的行為雖然違法,但構不成盜竊犯罪,且涉案數額亦達不到其它犯罪的立案標準。於是,他立即建議公安機關作撤案處理,從而糾正了壹起錯案。  張維忠從1998年到公訴工作崗位8年來,***提出不起訴意見並被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采納的案件有30余件,建議公安機關撤案20余件,追訴漏犯20多人,追訴漏罪30余項,從沒有辦過壹件錯案。  就怕壹覺醒來忽然落伍了   在梅河口市政法戰線,張維忠是個出了名的能刻苦學習的人。連新華街上賣油條的於老太太都說:“前幾年他每天壹大早跟我學習炸油條的時候,總是夾著本挺厚的法律書,偷空兒就翻。”張維忠實話實說:“現在的知識更新是多麽的快啊,若不抓緊時間學點新東西,就怕自己壹覺醒來忽然落伍了!”  張維忠憑著對學習的那種鐵桿磨成針的韌勁,刻苦鉆研法律,深入研討案件,並註重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使他從壹名檢察“新兵”,很快成為對檢察工作業務比較熟悉的檢察官。2002年,他通過競爭上崗,成為公訴科副科長,並代表梅河口市檢察院參加通化地區優秀公訴人選拔賽,經過激烈的角逐,他獲得了全地區第二名的成績。  2003年,很多人為了備戰“門檻”很高的全國司法考試,紛紛請長假去長春或北京參加專家輔導班學習“充電”。張維忠雖然也是“心向往之”,但工作忙得實在脫不開身,“充電”的辦法只有在休息日上書店看書,到晚上回家“開夜車”。他從辦案壹線風塵仆仆地進入考場後,憑著刻苦自學打下的深厚的法律知識基礎,不僅順利地通過了國家司法考試,還成為3年來通化地區檢察系統唯壹獲得國家司法資格證書的檢察官。  1999年10月,梅河口市檢察院反貪局偵查終結了本市銀行物資貿易公司原經理穆再軍在任職期間,利用做假帳、隱瞞收入以及虛假支出報銷等手段,貪汙公款20余萬元的案件,並很快移送審查起訴。  由於該案作案時間跨度大,作案手段異常隱蔽,犯罪嫌疑人的重要犯罪證據多為復雜的財務記賬憑證,加上身為該公司會計的犯罪嫌疑人的父親故意在帳簿上大做文章,真真假假,魚目混珠,給證據的審查帶來了更大的困難。這對從事公訴工作不久且沒有會計專業知識的張維忠來說,首次辦理這樣壹個轟動全市的大案,不能不說是壹次嚴峻的考驗。  翻閱了幾遍該案厚厚的16本卷宗後,感到“壹頭霧水”的張維忠深刻地認識到:在國家法律不斷完善的同時,犯罪方式手段也越來越呈多樣性和隱蔽性。作為壹名現代檢察官,如果自己的知識不能經常“升級換代”,就難以準確有力地指控和證明犯罪。於是,他很快買來會計專業書籍日夜研讀,虛心向有豐富經驗的司法會計人員請教,抓緊學習相關財會知識,並同偵查人員壹同赴外地補查有關證據,等到該案開庭審理時,他已經成為壹個會計學專業的“準專家”了。當時雖有知名律師為被告人辯護,有若幹個證人翻供,但在他的精心組織和雄辯有力的指控下,法庭審理較為順利,法院終於以貪汙罪判處穆再軍有期徒刑13年。  2004年秋天,張維忠代表通化地區檢察院系統參加全省公訴人業務比賽。雖然他對案例的分析很透徹,對犯罪的指控也很準確地切中要害,但由於計算機操作水平落後於其他參賽者,直接影響了他的比賽成績,沒有實現預想的奪冠目標。於是,他買來了《計算機編程知識》、《計算機操作原理》等書籍,通過潛心鉆研,不僅掌握了計算機的操作技術,並能較熟練地應用到辦案中去。去年在辦理壹起非常復雜的詐騙案時,張維忠在法庭上運用多媒體示證系統,充分展示質證技能,利用嫻熟的法律知識,適時舉出大量證據,全面地揭露了犯罪真相,被告及辯護人都心服口服,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3年。  張維忠始終把學習放在工作和生活的首位。早在1991年,他在部隊高射炮兵連指揮儀站當站長時,就運用自學的知識對指揮儀進行技術改造,有效地提高了指揮儀捕捉目標的速度和精度,並榮獲“全軍科技進步四等獎”。他的指揮儀站被譽為“集團軍指揮儀第壹站”,並代表集團軍參加了軍區戰役戰術演練。當連長後,他的連隊被濟南軍區評為“基層建設標兵連”並榮立集體二等功。1992年4月,中央人民廣播電臺曾以《學生官的效應》為題,專題報道了他的先進事跡,在部隊引起過強烈反響。  在學習上,張維忠相信壹位外國學者關於學習的名言:“在學習方面,妳的最有價值的財富是壹種積極的態度。”憑著這種“積極的態度”,梅河口市檢察院的業務書,他都讀遍了;當地幾個法律事務所的書,他都借遍了;新華書店法律專櫃的書,他也都翻遍了。他無暇駐驛歇馬,總是踏著問號前進。在博覽群書的同時,使他逐漸地成為壹名有權威的“學者型”、“專家型”的檢察官。  2001年全國檢察官素質考試期間,他積極為全院同事們查找復習資料,出各種各樣的模擬考試題並制作標準答案,帶領全院同誌取得了優異的考試成績;2004年和2005年,為了能讓壹些同事順利通過考試,取得法律資格證書和計算機等級證書,他加班加點制作教學光盤,對他們業余進行輔導。此外,他還經常及時將壹些新的司法解釋從因特網上和報刊上摘抄下來,合訂成小冊子,供大家學習使用。據統計,幾年來他先後制作了《刑事實體法法釋匯編》、《程序法法釋匯編》等3本手冊,***500多頁,40多萬字,為同誌們及時掌握新法規及司法解釋提供了方便,有效地提高了辦案效率。從1998年始,除了每年都被本單位評為優秀黨員、優秀公務員外,還先後被梅河口市委評為優秀***產黨員,被通化市檢察院評為辦案能手,被吉林省政法委授予“人民滿意政法幹警”稱號,被吉林省檢察院授予“職業道德標兵”稱號,被通化市委授予“模範政法幹警”稱號。  讓聖潔占領精神高地   梅河口市是個處於半山區的縣級市,經濟上不富裕,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不能按時足額發放。張維忠到檢察院上班時,全家人暫借住著嶽父家的房子。妻子隨他回來也沒有再安置工作,孩子上學,還要供養年邁的母親,壹家老小全靠他壹個人四五百元的工資來維持,生活極為困難。  2001年,他壹家從嶽父家裏搬出來,在城外租了壹間不到15平方米的平房,壹家四口人擠住在壹鋪炕上。為了節約開支,壹家人從不去理發店理發,他既給孩子理,又給妻子理,還教會妻子給他理。為維持家裏的生活,他利用業余時間幫助妻子在市場做些小買賣,先後賣過餅幹,開過小賣鋪,開過烤肉串店,炸過油條,盡管含辛茹苦,每個月卻只能賺三五百元。這點杯水車薪的收入,仍然是入不敷出,生活上仍然是捉襟見肘。  有人看到他這種生活境遇,十分不解地問他:“妳手裏有辦案大權,在哪個案子上稍稍動點腦子,還不能搞點錢活絡活絡?”更有壹些人冷潮熱諷地說:“讓妳這樣的人來當檢察官,簡直是在浪費資源,幹脆炸壹輩子油條得了,起碼還能弄個天天滿身油水。”對這些,他從來不慍不怒。他心底裏堅持的是:檢察官辦案的權力是人民給予的,任何人都不能亂用;檢察官權力的使用,法律有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可以胡來。  張維忠工作在檢察機關9年來,經他辦理的案子有幾百件,他沒有收過任何案件當事人的壹件禮品,沒有吃過任何案件當事人的壹頓飯,甚至不喝當事人的壹杯水。他辦得案子越多,面臨的誘惑和考驗也就越多,但他始終甘於清貧,時刻讓法律的聖潔來占領自己的精神高地。這些年,他壹直兼任著梅河口市林業局的法律咨詢員,無數次地到深山老林給林區的幹部群眾上法制課,無數次地幫助林區幹部群眾用法律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但每年林業局都把2000元的“辛苦津貼”送到他面前時,他從來都不肯接受。有家很知名的律師事務所,看到他的業務和辦案“如此厲害”,以底價10萬元的年薪來誠聘他當律師,也被他婉言謝絕。  2003年,張維忠向親朋好友借了壹些錢,加上貸款終於住上了70余平米的樓房,但直到現在也沒有裝修過,家裏擺設仍然是兩張簡易的刷著藍油漆的鐵管床,從舊貨市場花70元錢買來的兩張已掉了漆的米黃色雙屜辦公桌,兩把折疊椅,壹個塑料凳,壹盞小臺燈,最值錢的家當恐怕要數小客廳角落裏的那臺“不拍不出人兒”的21寸彩電了。他每月的工資除還貸款之外,僅剩下300多元。今年春節後,檢察院領導多次與有關單位協調,終於幫他解決了妻子的工作問題。那天他壹夜沒睡好,想起妻子跟著他奔波勞碌20多年,沒享著什麽福,感到十分愧疚。第二天,他破例請了個假,從親屬那兒借了500元錢,給妻子買了結婚以來最貴的衣服—— 壹件羽絨服和壹雙棉皮鞋,並陪她到單位報了到。  2004年夏天,張維忠在辦理了壹起貪汙案時,犯罪嫌疑人壹邊拒不交代犯罪事實,壹邊了解他的愛好及家庭情況,當得知他妻子的工作壹直沒有著落後,就委托壹個親屬找到張維忠,向他承諾只要能“擡擡手”,就把他妻子安排到壹家很不錯的公司當會計,而且待遇非常優厚。他當時就加以拒絕地說:“我要是真那樣做,就會讓妳瞧不起;如果我的妻子到妳們公司上班,以後妳們讓我幹啥,我不就得幹啥了嗎?”  張維忠沒有辦過壹個關系案、金錢案和人情案。無論什麽時候,他都是先把法律往前擺,把其它的往後放。2004年年初,張維忠辦理了壹起尋釁滋事案件後,若能順著人情把“筆頭壹歪”,犯罪嫌疑人受到的懲罰就有天壤之別了:如果案件定性為尋釁滋事,犯罪嫌疑人將面臨著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如果定性為輕傷害,就屬於自訴案件,且被害人已同意不到法院起訴。此案的說情人當然是想讓張維忠把案件定性為後者。所以壹再以老同學的名義請他吃飯,他婉言拒絕後,老同學很不高興地離開了。過了不長時間,老同學又打來電話,告訴他辦公室沙發後面有壹個紙包,裏面有2000元錢,說是讓他隨便買件衣服。他放下電話找到那沓錢後,急忙給老同學打電話,讓他立即把錢拿回去,但老同學堅決不來,並以“這事辦不成在別人面前沒面子”來繼續對他施加壓力。事情弄到這個份兒上,張維忠只好將情況向領導匯報,通過組織堅決地把錢退了回去。最後,他還是依據事實和法律,以尋釁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張維忠對壹起故意傷害案進行公訴。在法庭審理中,犯罪嫌疑人白某某及辯護律師均辯稱不是故意傷害被害人,張維忠根據事實及證據進行了有力的反駁。白某某情緒激動,雙眼長時間仇視著張維忠,但張維忠堅持認為白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法院最終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白某某有期徒刑10年。事後,張維忠因另壹個案件提審白某某時,白某某說:“那天在法庭上,我真想上去使勁揍妳壹頓,我也沒得罪過妳,妳為啥非得把我往死裏整?現在壹想,妳就是幹這活兒的,再說妳也沒瞎說,全憑證據說話,我服了。”  2004年6月,張維忠開始承辦於某某故意殺人、王某某窩藏的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的親屬被請到檢察院提供有關證詞。趁另壹位辦案人出去找印泥的空檔兒,其親屬突然把壹個裝有現金的信封塞進了張維忠的抽屜,懇求張維忠幫忙“活動活動”,將案子“千萬留在梅河口,不要移送到上級檢察院。”他們也很清楚,梅河口的檢察院和法院都是基層院,如果把案子留在本地辦理,法院最多只能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5年,而沒有判處被告死刑的權力。張維忠當場嚴正拒絕,該人只得收回信封悻悻而歸。次日深夜,犯罪嫌疑人的親屬不知從何處打聽到了張維忠的住處突然來訪,從懷裏掏出兩沓百元大鈔說:“我知道辦這麽大的事,上次的5000元太少,這是兩萬元,只要案子留在梅河,人頭就能保住,事成後再重謝。這事妳知我知,請放心收下吧。”張維忠當即對該人進行了嚴厲的斥責,並當其面給科長打電話報告,該人見狀,連忙拿起錢離去。  張維忠僅用10天時間,就把此案審查完畢,在第壹時間內依法移送到通化市檢察院。不久,於某某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力終身。  張維忠在辦理案子時,盡可能地多為當事人提供方便,抓緊時間詢問和取筆錄,能壹天辦結的案子決不用兩天,特別是對有困難的證人和當事人,更是竭盡全力地幫助。壹個案子的當事人帶著保人來到檢察院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由於當事人家住偏遠鄉村,交通十分不便,臨近中午才趕到,並請求盡快辦完手續,好趕下午壹點鐘最後壹班長途客車回去,否則就要在梅河口住上壹夜。但當時主管簽批手續的副檢察長正在市裏開會。按理說,張維忠完全可以讓他們下午或第二天再來辦手續,但他想到了他們的難處:他們本來就很困難,如不盡快幫他們把手續辦好,他們當天就返不回去, 吃飯住店又是壹筆不小的開銷。於是,他急忙到市裏找到主管副檢察長簽批了手續,讓他們高高興興地離開了檢察院,按時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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