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美張文忠的政治原因
1,物美張文忠的政治原因主要是參與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的競爭,造成了極大的社會危害。
2.張文忠在2002年物美集團申請國債貼息資金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冒充國有企業、制造虛假材料等欺詐行為,直接導致相關工作人員產生誤解,從而獲得批準的貼息資金,數額特別巨大,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上訴很難改變判決。在刑事案件中很難做到無罪。被捕後,無罪更難;判決執行後,更難希望通過上訴實現無罪。
1,張文忠案是最棘手的上訴案件之壹。是本案的負責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雖然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至少單位詐騙不構成犯罪,司法解釋也沒有明確規定以單位詐騙處罰相關負責人,但物美集團的行為自然已經構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應當受到處罰。物美本身也是壹個非常好的行業。當時這個行業現金流很好,每年十幾億的銷售額。
2.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從事審判指導,很少直接審理具體案件。現在,張文忠壹案不經壹審或二審法院重審而直接審理的情況極為罕見,這充分說明張文忠壹案的意義不僅僅是案件本身。張文忠是物美集團的董事長。遏制犯罪的根本途徑是對單位內部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進行處罰,而由於單位的意誌只是單位內部成員意誌的體現,所以只對單位追加罰款。
3.為了進壹步研究這個行業,我提出了“發展現代流通行業,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的企業價值觀。再審改判標準很高的張文忠,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審無罪,而不是由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法院)或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無罪,更是鳳毛麟角。隨著時間的進步,特別是中央明確提出把發展現代流通體系作為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抓手後,現代流通業的作用被越來越多的人所認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二百條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經過評議,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