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
(2019)京0105行初368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女,1996年10月7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原系北京×大學×學院學生,戶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於10月2018111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他目前被關押在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辯護人王鑄,北京市郭旺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詹榮,北京市郭旺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訴機關以被告人張犯妨害公務罪,對其提起公訴。京朝公訴[2019] 91。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開審理了該案。
公訴機關指控,本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在北京市朝陽區地鐵八通線管莊站西大廳安檢口,於18+010+0+05左右與安檢員發生爭執。在民警王某到達現場處置時,被告人張偉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在地鐵站門口踢打民警王某大腿,後在地鐵站警務室外過道打民警王某面部。被告人張後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並在認罪悔罪書上簽了字。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的行為已構成妨礙公務罪。根據被告人張犯罪的事實和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八個月。
被告人張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庭審中,被告人張已簽署聲明,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犯妨害公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壹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有期徒刑壹日,即自10月2018 11日起至5月2019 1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