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 10.24,這壹天對於大多數人來說是極其普通的壹天,但是在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黃陵鄉張家村卻發生了壹場悲劇。村裏的兩個男孩被殺害後拋屍水庫,同村的張玉環被警方作為嫌疑人帶走調查。
6月3日,1993,11.0993,11.04,在接受警方訊問期間,張玉環做了兩份筆錄,承認自己殺了人,但在6月1994,1.04的審訊過程中
張玉環於1995年10月被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犯故意殺人罪。基本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判決如下:判處張玉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張玉環不服判決,因此提出上訴。同年3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為由,駁回原判,發回重審。
2001,11,被駁回的案件經南昌中院再審,仍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維持二審判決,判處死刑。三次審判後,張玉環再次上訴。
2001 11,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處張玉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在經歷了壹系列的上訴、重審和重新上訴後,張玉環並沒有放棄最後的上訴。在多年手寫訴狀後,他在家人的支持下向各個司法部門申訴。
這樣壹直拖到2017年8月,張玉環再次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訴訟。
2065438+2008年6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審查。
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級法院公開宣判,撤銷原判,宣告張玉環無罪。
審判長在法庭結束後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用作作案工具的麻袋、麻繩被發現與本案、與張玉環無關;原審認定被害人劃傷張玉環手背所依據的人體損傷檢驗證明書,只能證明該劃痕是可以形成的,不具有排他性;在原審認定的第壹案發現場,公安機關在現場勘查中未發現、提取與本案有關的微量物證;張玉環的兩份有罪供述在殺人地點、作案工具、作案過程等方面明顯矛盾,其真實性存疑,依法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本案中,除了張玉環的有罪供述,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張玉環犯罪,間接證據也不能形成完整的鏈條。原審所依據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切、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認定張玉環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疑罪從無原則,張玉環不能被判有罪。我院采納了張玉環及其辯護人、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無罪釋放張玉環的意見。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撤銷原判,宣告張玉環無罪。?
由此可見,當時辦案部門存在刑訊逼供的事實暫時不清楚,但當時的辦案方法與今天大相徑庭。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直接定罪應該是這種冤案形成的具體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