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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玉環案律師王飛為其發聲,冤案的出現是什麽導致的?

說到這個問題,就要明白當年的案件始末。

1993年10月24日,這天對大多數人來說,都是無比平常的壹天,可是在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卻發生壹件慘案,村裏的兩名男孩被人殺害後拋屍水庫,同村的張玉環被警方作為嫌疑人帶走調查。

在1993年11月3日、1993年11月4日,在警方的審訊過程中,張玉環分別做出兩份承認自己殺人的筆錄,但在1994年1月開庭審理過程中,張玉環當庭翻供,表示在警方審訊過程中,自身遭到刑訊逼供,屈打成招。

1995年1月許,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張玉環犯故意殺人罪,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足,遂判決如下:判處張玉環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張玉環不認可該判決結果,遂提起上訴,同年3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為由駁回原判,發回重審。

2001年11月,被駁回的案件經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後仍然認為該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維持第二次判決,判處死刑。經過三次審理,張玉環又壹次提起了上訴。

2001年11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處張玉環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經過壹系列的上訴、重審、再上訴,終審結束之後的張玉環並沒有放棄,經過多年的手寫訴狀,在家人的支持下向各個司法部門上訴。

這壹拖就到了2017年8月,張玉環再壹次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刑事訴訟書。

2018年6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立案復查。

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院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判決,宣布張玉環無罪。

審判長閉庭後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作為作案工具的麻袋和麻繩,經查與本案或張玉環缺乏關聯;原審認定被害人將張玉環手背抓傷所依據的人體損傷檢驗證明,僅能證明傷痕手抓可形成,不具有排他性;原審認定的第壹作案現場,公安機關在現場勘查中沒有發現、提取到任何與案件相關的痕跡物證;張玉環的兩次有罪供述在殺人地點、作案工具、作案過程等方面存在明顯矛盾,真實性存疑,依法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本案除張玉環有罪供述外,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張玉環實施了犯罪行為,間接證據亦不能形成完整鎖鏈。原審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認定張玉環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不能認定張玉環有罪。對張玉環及其辯護人、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應當改判張玉環無罪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撤銷原審裁判,宣告張玉環無罪。?

由此可以看出,當年的辦案部門存在刑訊逼供的事實暫不明確,但當時的辦案方法與現今相比差距頗大,在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直接定罪,這應該是此冤案形成的具體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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