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當庭表示,原審發現的物證不夠有力。首先,無法證明麻袋是拋屍的工具。本案包括張鵬飛在內的4名證人打撈上來的麻袋,與從張玉環家中提取的麻袋,修補方式不同;而且張玉環衣服上的麻袋纖維並不排外;
另外,不能證明麻繩是作案工具,只有張玉環的第二次有罪供述中提到過,三項物證也不能直接證明張玉環犯罪,所以本案不存在客觀證據。然而,張玉環的兩次有罪供述並不壹致,在地點、手段、拋屍時間等重要環節存在重大差異,其真實性存疑。
原審判決只判了壹個有罪供述,先給後證,與事實不符。綜上,建議法院改判無罪。
擴展數據
案件的初步情況
1993 10 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黃陵鄉張家村男孩章雷、張翔遇害。三天後,鄰居張玉環被警方確定為嫌疑人。被帶走後,張玉環做了全案僅有的兩份有罪供述,11.3和1.1.4。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第壹次審理此案時,張玉環辯稱自己是被冤枉的,說是公安局逼他招供的。1995 65438+10月26日,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張玉環用手卡、繩子、棍子將隔壁兩名男童殺害並拋屍水庫,犯故意殺人罪。在這份判決書中,南昌中院認為,本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犯罪情節嚴重,但根據本案具體情節,判處張玉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值得壹提的是,在這次審判中沒有律師為張玉環辯護。
張玉環對判決提出上訴。3月30日,1995,江西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瀟湘晨報-張玉環故意殺人案重審,當庭檢察官建議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