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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張玉環不是兇手,那麽張玉環在案發當天在做什麽呢?

誰說他不是殺人犯?他只是沒有懷疑,也沒有確鑿的證據。這就像辛普森殺了他的妻子。為什麽他可以無罪釋放?因為警官在壹些證據上撒了謊,只能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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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有人罵我,我來解釋壹下。有些人想的很簡單,面對壹切都那麽非黑即白。

這件事的主要意義是什麽?

辛普森的案子,即使他是兇手,也是程序違法,導致有力證據無效,也就是排除,最終導致辛普森無罪。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張玉環是兇手,沒有完整的證據鏈和法律證據,妳也不能給他定罪。他只是壹個嫌疑犯,不是罪犯。法律應確保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否則,刑訊逼供將成為壹種普遍現象,冤假錯案將繼續發生。就算他是兇手,也殺不死。

這才是這個案子的真正意義,壹種態度,寧可錯怪幾千人也不冤枉壹個人,聶樹斌案不遠了。

別管兇手是誰,可能是他,可能是我(雖然當時我才幾個月大),也可能是妳,但是沒有證據,我抓不到他。這麽多年過去了,案子發生了這麽多年,估計也破不了,除非那些年留下的DNA是什麽東西,極有可能是懸案。

就可憐那兩個孩子吧,正義可能再也不會出現了。

最後,這樣的結局之後再去問他那天做了什麽,是沒有意義的。

案發當天,張玉環正在地裏幹活,有人目擊他回家三次。他自己的解釋是回家喝水。

這三次分別是10: 50,11: 30和13: 00。前兩次回家,家裏沒人,老婆孩子也不在家。根據法醫對兩個孩子胃裏食物的分析,死亡時間應該是11: 30。

兩個孩子的死亡與張玉環有關的原因之壹是,他確實在這個時候回家了,但根據他自己的說法,他只是喝水,其他什麽也沒做。雖然沒有目擊者,張玉環的房子離大道很近。壹旦他想做什麽,很容易先暴露自己這個位置。

兩個孩子失蹤後,張玉環也跟著幫忙尋找。畢竟是同村的,孩子也挺可愛的。

如果張玉環有人證明他的不在場證明或他在做什麽,他就不會被拘留這麽多年。

張玉環的案子有很多疑點。如果妳詳細讀過張玉環的案例,妳就會知道他被懷疑是有原因的。首先,是回家的時候了。他回家的時間已經被證明接近兩個孩子的死亡時間,沒有人能證明他沒有回家作案。

第二,在麻袋裏發現了兩名兒童的屍體,這些麻袋與張玉環家中的相似。

最後,在謀殺發生的那天晚上,張玉環冒雨出去收谷子,這些谷子是白天人們收集的。因為白天下雨,他晚上去收,被相關人員認為是拋屍。

但是,雖然有很多不可理解的東西,但是很多時候,壹些冤案都是各種巧合。我們無法證明張玉環的懷疑,但也不能僅憑這些就判定他有罪。

因為關鍵的證據其實漏洞百出。

1兩個孩子死時掙紮。張玉環的手被抓傷了,但是在孩子們的指甲裏沒有發現張玉環的紙巾。

我想張玉環之所以晚上去收谷子,是因為他白天幫著找孩子,白天沒時間收割。

在遺骸中發現的包裝好的麻袋當時實際上家家都有,這證明這些麻袋是張玉環的。

還有類似的冤案,也是很多巧合。1970也有類似的冤案。犯罪嫌疑人是兩兄弟,壹個叫周章平,另壹個叫周。

當時西谷會村發生了壹起命案。小女孩玉珠被發現死亡,有被虐待的痕跡。兩兄弟壹家和小女孩壹家有矛盾,沒有不在場證明證明他們殺人的時間。

事實上,當時兩人都被分配到山裏工作,所以沒有人能證明他們與此案無關。

對他們兩人的質疑也很多。第壹,兩家是仇人,案發前幾天還打過架。第二,事發前幾天他們和小女孩有過接觸。第三,他們去山裏打工,小女孩的屍體在山裏找到了。

在外人看來,很難解釋這兩人是不是兇手,但實際上,這起冤案是小女孩自己失足溺水造成的。她死後,她父親自己制造了悲劇的假象,故意陷害。

幸運的是,事情發生20多年後,兩兄弟終於被洗清了罪名,但其中壹人周在被關押後不久自殺身亡…

周章平和張州安的案子就是壹個例子。他們確實被懷疑,但最終被證明是心甘情願的。張玉環的情況也是如此。他確實有懷疑,但不能因為懷疑就認定他是兇手。如果沒有關鍵證據,他只是被懷疑。

如果真的有可證的證據,他是不會被釋放的,所以我們不得不相信真正的兇手很可能是別人!

希望能最終解惑,不要放過壹個壞人,也不要冤枉壹個好人。

誰說他不是兇手?只是證據不足,因為毫無疑問,不能定罪。證據不足不能認定他殺了人,只能無罪釋放,但沒有證據排除他殺人的嫌疑。不代表他沒有殺人,只是沒有足夠的證據只能釋放。這就是“證據不足無罪”和“沒有犯罪就無罪”的區別,也是“錯案”和“冤案”的區別

目前沒有宣布他不是兇手。他只是沒有懷疑。只要兇手沒被抓到,他就壹直是最大的嫌疑人。

謀殺當天,張玉環說他在地裏幹活,回家喝了三次水。其中壹個是11: 30,和兩個孩子死亡的時間吻合。我覺得很奇怪,大部分農村人幹農活的時候壹般都是拿水到地裏去喝,也不總是來回跑,而且他跑得太勤了,回家的時候正好是孩子死的時候。

另壹個是當時他手上有抓痕,孩子手上有抓人的痕跡,但指甲下沒有人體組織,也有可能是死後屍體在水裏放太久,導致沒有留下痕跡。但是張玉環手臂上的抓痕是真的。

我個人認為他是兇手。怎麽會有太多無法解釋的巧合?出了事,必有妖。為什麽這些巧合不會出現在別人身上?雖然他現在被判無罪,但真正的兇手並沒有把他作為第壹嫌疑人。我認為他是兇手,他被釋放只是因為沒有證據。

個人觀點,不喜勿噴。

謀殺當天,張玉環正在自己的田裏幹農活,有人看見他幾次回家。

而張玉環的解釋是回家喝水,與孩子遇害的時間吻合。

再加上那天張玉環手上有傷疤,所以他成了最大的嫌疑人。

按照常理,中午回家把孩子殺了然後棄屍,大部分人心裏都會有壹個大浪,下午肯定不會出去上班!

而張玉環像往常壹樣喝完水就下地幹活,這就有點不合理了!

直到孩子的家人發現孩子不見了,張玉環才放下工作去幫忙尋找。別人的米拿回家,他到晚上才有時間收。

據說當時屍體沈入的魚塘屬於張玉環。如果他真的殺了兩個孩子,他肯定不會把屍體扔到和他有關聯的魚塘裏,對吧?

當時還有壹個裝屍體的蛇皮袋。事實上,家家戶戶都有。如果有人想從他家拿壹個,很容易。

因為那時候的農村很少鎖門,而且他們也經常不在家。

盡管張玉環在抓住真兇之前仍有很大的嫌疑。

但壹個真正的兇手,不會有那麽大的耐力和毅力寫壹封26年的平反信!

張玉環之所以能走出來,是因為她的毅力和信念,還有前妻和家人的支持和鼓勵。

希望他的余生越來越順利!

毫無疑問,不是張玉環應該證明他的清白,而是警察應該證明張玉環有罪。張玉環不需要證明他在做什麽,被告也沒有舉證責任。所以即使張玉環那天沒有不在場證明,他也不能被定罪。

這也是他27年前被警察問過的問題。如果沒有人能證明張玉環在做什麽,假設他有罪顯然是站不住腳的,這就是為什麽他現在被判無罪。要確定張玉環有罪,需要有完整的證據鏈和相關的人證物證。如果警察走捷徑,用私刑盡快破案,只會導致更多冤案。

據張玉環的鄰居說,張玉環當天多次回家,這與法醫鑒定的兩名死者的死亡時間非常接近。張玉環是兩名死者的鄰居,警方認定他有足夠的時間作案。張玉環的解釋是回家喝水,但他家裏沒有其他人,誰也無法證明他的話是真是假。另外,他的手碰巧受傷了,很多人認為是他作案時不小心造成的。後來,在警方的調查中,張玉環被調查時非常緊張,所以他被確定為最大的嫌疑人。

隨後,在證據鏈不完整的情況下,張玉環被法院判處死刑,緩刑兩年。當時張玉環沒有聘請辯護律師,在沒有辯護律師的情況下被判刑,不符合程序流程,也是違法的。

入獄27年後,在前妻宋小女和張玉環的控訴下,張玉環被判無罪,張玉環即將申請巨額國家賠償。雖然這不能彌補失去的27年青春,但至少可以改善他的生活環境。

張玉環被判無罪,這意味著真正的兇手還沒有被找到。相信隨著偵查手段的不斷增強,測謊、催眠等技術在未來也會發揮作用。不冤枉好人,不放過壞人,壞人最終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張玉環,他在哪裏做什麽重要嗎?這個事情只有當事人自己清楚。他被判無罪,只能說明他不是罪犯,或者說他是罪犯但證據不足,所以要為他平反。

我能理解妳問這個問題的意義,但是沒有必要。這些年來,他無辜地承擔了這麽多年的責任。就像他當時說的,他在哪裏壹點用都沒有,因為他是來背黑鍋的,不然他還會繼續上訴這麽多年。如果警察聽了他的話,他就不會進監獄了。

江西省高院在再審判決書中認為,原審張玉環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毫無疑問”的原則,張玉環不能被判有罪。江西省高院列舉了改判張玉環無罪的理由:

審判長田幹林說,除了張玉環的有罪供述,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張玉環犯了罪,間接證據也不能形成完整的鏈條。

所以回憶他那些年在做什麽是沒有意義的,因為當時錯誤的判斷毀了他的壹生。他當時唯壹沒有做的就是沒有證人,如果有人證明有人看見他,他就不會去牢房。

張玉環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被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審判,但卻被刑訊逼供。現在已經平反了,坐了幾十年牢。現在無罪釋放,回歸社會。接手這個冤案的官員和保護傘,應該受到查處。

案發當天,張玉環正在吸食大麻。警察早就察覺到了,把所有疑點都記錄了下來,但是證據不清。他剛剛逮捕了張玉環,並折磨他認罪,這讓他委屈了幾十年。至於他為什麽要認罪,中共中央紀委開始調查,找出誰在幕後如此大膽和混亂。

相信這個冤案很快就會水落石出,誰是兇手很快就會浮出水面。出來後壹目了然,該判的判,這個冤案已經通過影子引起了中共中央紀委的重視,壹定會追查到底。有罪的人絕不會放過,會有壹個圓滿的結局。

沒有人對張玉環的冤案有最終決定權。法律是公正的,有罪的人別想輕易逃脫法律的制裁。任何事情都必須有確鑿的證據,

誰說他不是兇手?他在監獄裏呆了26年後才被無罪釋放,因為證據鏈是不完整的,而且是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試想壹下,如果他是兇手,犯了兩起謀殺案,不但沒有受到法律的懲罰,反而會獲得巨額的國家賠償;但如果他不是兇手,真正的兇手逍遙法外,卻在監獄裏呆了26年!即便如此,我還是覺得他被拘留沒有錯。他回家三次,晚上壹個人出去,手上有抓痕,家裏有麻袋和繩子,把屍體扔在他家管理的水庫裏...讓我想象壹下情況。那天他第壹次回家時,看見兩個孩子在他家附近玩耍。可能他之前有壹點不滿,但是壹直沒有機會發泄。這時,他見周圍沒有其他人,想教訓他們壹頓。他壹邊工作壹邊想這件事,越想越生氣。他覺得還是要教訓他壹頓,於是第二次回家了。此時,兩個孩子正在他家門口玩兒童遊戲,導致滿地都是沙子和鵝卵石。他大怒,見周圍沒人,就把大孩子拖進屋裏,拿起麻繩勒死了。這個六歲的孩子沒有抵抗力,所以很容易窒息。過了很久,他把四歲的孩子拖進屋裏,用繩子勒死了。至於他的供詞,他說繩子的長度是2米,但實際長度是5米。這很好解釋。對我自己來說,家裏各種電器的長度沒有印象,比如桌子,椅子,墊子,床。我會解高中數學題,但在生活中,就連買菜換零錢這種簡單的數學題,也經常被商販忽悠,因為他說多少付多少,補多少收多少,所以懶得計算。至於繩子上沒有提取到指紋和身體組織,是因為勒死小孩時,他主要是用手卡住脖子,造成窒息死亡,而不是用繩子套住脖子後用手掐死。繩索勒死人的力量比手卡要小很多,項圈可能會包住他的壹部分脖子,承受壹部分力量,這樣兇手和死者的身體組織就不會從繩索中提取出來...後來他安排晚上棄屍,第二天開始演戲。

這個案子有點混亂。27年過去了,結果顯示證據不足,不容置疑。張玉環已經回家了。既然他不是兇手,那麽案發當天他在做什麽?

張案發當天的時間經歷已記錄在訊問筆錄中。據其陳述,主要是回家喝了三次水等。,沒有重大嫌疑。

目前沒有張當天是否看到兩個孩子的描述,也沒有周邊鄰居看到或聽到可疑情況的公開信息,也沒有當時村裏其他嫌疑人的報案,不好過多猜測。

在過去的27年裏,當事人在監獄裏度過了9700多天。之後多次,他都沒有繼續尋找當時的線索,現在成了懸案。這是非常令人遺憾的。

真正的兇手可能仍然逍遙法外,而且由於沒有確鑿的證據,張燦不能被列為壞人。另外,法院20多年來多次聯合開庭,現在宣布不釋放,體現了司法的進步和公正。沒有必要深究案發當天他在做什麽。重要的是他以後可以避免或者遇到類似的案件,及時得到糾正。

對兩個無辜的孩子這麽殘忍,如果和受害者家庭沒有大的矛盾,不會這麽殘忍,但是會在作案中留下蛛絲馬跡,老天有眼,將來會水落石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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