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張子安處理結果

張子安處理結果

文書正文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子安,男,漢族,****年**月**日出生於安徽省濉溪縣,初中文化,農民,住濉溪縣。因本案的交通肇事行為,於2018年11月20日被濉溪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2018年12月3日被濉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經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濉溪縣公安局執行逮捕,2019年1月11日被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楊國民,安徽嘉聞律師事務所 律師。

審理經過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濉檢刑訴[2019]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子安犯交通肇事罪,於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某1、王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子安及其辯護人楊國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案件事實

經審理查明:2018年11月19日19時許,被告人張子安無駕駛資格駕駛無號牌四輪拖拉機,沿濉溪縣S305線由南向北行駛,至16千米+650米處左轉彎時與被害人張某2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致張某2受傷。事故發生後,張子安駕車逃逸。經鑒定,張某2傷情程度為重傷二級;經濉溪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張子安負事故全部責任。

另查明: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張子安與被害人張某2達成調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且征得被害人張某2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子安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並有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戶籍信息,前科證明,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駕駛人及車輛查詢信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法醫學人體損傷鑒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人民調解協議書,刑事諒解書,被害人張某2的陳述及被告人張子安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子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駕駛資格駕駛無號牌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壹人重傷,後駕車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張子安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張子安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征得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張子安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予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壹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案件結果

被告人張子安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王 彪

人民陪審員 況笑艷

人民陪審員 張 玲

二_壹九年二月十二日

  • 上一篇:雲南德宏專業刑事律師
  • 下一篇:鄭州刑事案律師收費標準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