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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樂農村戶口如何申請福州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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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建設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五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和監督管理。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和住房狀況符合市政府規定的城市家庭。

第三條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是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門,福州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福州市國有房地產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國房中心”)負責廉租住房的籌集、分配和管理。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民政局、市物價局、市總工會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區房管部門會同相關街道(鎮)做好廉租住房的初審、復核和調查核實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四條廉租住房的分配應當采取租賃補貼、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等多種形式,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住房租賃貨幣補貼,由其自行租賃住房解決住房問題。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並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租金核減是指政府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實施租金核減。

第五條新建廉租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應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公寓具體建築面積確定如下:第壹代(A型)控制在30平米左右;二代型(B型)控制在40平米左右;第三代類型(C型)應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第六條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和租賃補貼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管局、市財政局、市國房中心、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等部門按規定核定,並報市政府批準後執行。

第三章擔保資金和住房來源

第七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主要從財政預算、多種渠道同時籌集,主要包括:

(壹)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預算;

(二)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後的增值收益余額;

(3)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不低於10%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直接管理的公房和拆遷公房補償費中安排的資金;

(五)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貼;

(六)社會捐贈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於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包括新建、收購、改建廉租住房和租賃補貼。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進行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第九條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壹)政府新建或者購買的住房;

(二)騰退公有住房;

(三)經濟適用住房或普通商品房中的廉租住房;

(四)社會捐贈的房屋;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對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市國房中心實施統壹管理,市國房中心應當及時向市房管局通報房源的收繳和使用情況。

第十條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和就業便利;廉租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適用的原則,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房的要求,提高規劃設計水平,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壹條廉租住房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或者捐贈資金用於廉租住房建設。

政府或政府認可的單位建設、購買、改建的房屋作為廉租房,社會捐贈廉租房。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廉租住房應當配備基本生活設施,使其具備入住條件。

第十三條新建廉租住房應當依托壹個住宅小區實行統壹的物業管理,廉租住房住戶須繳納物業管理費。屬於低收入家庭的,物業管理費由財政全額補貼,市、區財政分別承擔50%。

第四章申請和批準

第十四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五個城鎮戶口(農村村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外),並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二)在本市五城區落戶滿3年的;

(三)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

(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當年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的。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和住房建築面積必須與申請人合並計算。與申請人在同壹戶口簿的直系親屬(指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簡稱直系親屬),其年收入和住房建築面積與申請人壹並計算。申請人及其直系親屬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已遷出該戶的,直系親屬的年收入和住房建築面積仍應與申請人壹並計算。

第十五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壹)通過購買商品房取得本市五城區戶籍;

(二)申請之日前5年內購買或出售商品房的;

(三)申請人或其配偶已享受政府住房優惠政策;

(四)申請人與其配偶雖已離婚,但離婚時間不滿2年的;

(五)申請人及其配偶雖離婚2年,但離婚前壹方已享受政府優惠價格政策的住房;

(六)申請人雖已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但該賬戶未在市本級建立。

第十六條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和公示制度。程序如下:

(1)申請:申請人向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提出申請,填表並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人及其年收入和住房建築面積壹並計算的直系親屬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已婚者提供結婚證;離婚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和未成年子女撫養證明;未婚或喪偶提交聲明。2、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出具的非村民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證明。3、申請人及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地社區(居委會)出具的現住房證明;有工作單位的,還需提交單位出具的是否有住房分配的證明。4、申請人及其直系親屬上壹年度的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包括基本工資、各種補貼或其他收入,由單位提供);上壹年度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單位代扣代繳證明;無工作單位的,提供失業證或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失業和實際收入證明。5、申請人已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提交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未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工作單位應當出具未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相關證明。6.城市低保、二級以上重度殘疾人、享受養老補貼的重點優撫對象等特殊困難家庭,應提供相關證件。

(二)初審公示: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的戶籍、家庭收入、定居年限、住房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通過家庭調查和鄰裏訪問。申請人和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經調查核實,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對申請人的條件提出初審意見,並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現居住地、住房情況、定居年限、家庭收入、工作單位等進行公示。在申請人居住的社區。公示期為15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0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簽署意見,將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地區房管局(馬尾區房管所)。

(三)審核:各區房管局(馬尾區房管所)自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對轄區內申請人及其直系親屬的家庭住房情況(包括租住直管公房的情況)進行核對核實,出具書面檔案核對證明,提出是否符合規定條件的審核意見,並將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移送同級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退回區房管局。區房管局將審核後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報送市房管局。經審查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區房管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如對復核結果有異議,可向區房管局或市房管局申訴。

(四)審批和公示:市房管局將相關申請人及其直系親屬的身份信息傳送至市房地產檔案管理機構,對申請人及其直系親屬的住房情況進行核對核實,經核對審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在報紙和市房地產聯合信息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有異議的組織或個人以書面形式向市房管局提出。市房管局接到異議後,轉區房管局(馬尾區房管局),區房管局會同相關街道在10日內重新調查核實,並將核實結果報市房管局。經審核確實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由市房管局核定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並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

(5)配租:市房管局將核準登記結果轉發市國房中心,抄送市財政局。獲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申請人,由市國房中心根據住房情況予以安排。市國房中心應當在每季度最後10日內,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名單和保障方式報市房管局備案。

第十七條對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由市國房中心結合申請人家庭住房困難情況,輪候配租,采取公開搖號選房的方式,統籌安排廉租住房。同等條件下,優先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二級以上重度殘疾人家庭、享受養老補貼的重點優撫對象家庭、70周歲以上老年人家庭。實行實物配租保障的每個家庭只能租住壹套與家庭成員結構相對應的廉租住房類型,壹代家庭租住A型;二代家庭租B型;三代同租型c .實行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申請人應與市住房中心簽訂《福州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並辦理租賃手續。之前租住過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入住廉租房後必須在10天內退出原租住的公房。

第十八條實行租賃補貼保障的家庭,在與房屋出租人達成初步租賃意向並向市國房中心申報租賃意向後,方可與房屋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市國房中心將租賃補貼資金按規定標準直接撥付給出租人,用於沖抵住房租金。市國房中心應在每季度最後10日內向市財政局申報下壹季度租賃補貼金額(含租賃補貼和租金核減資金),並報送市房管局備案。經市財政局核實後,按資金支出渠道撥付。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市住房中心可以委托廉租住房所在地的區房管局和基層房管所進行租賃管理;區房管局和基層房管所要加強對廉租住房入住情況的跟蹤管理。

第二十條納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從資格審核通過後的每年年底前向市國房中心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市國房中心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和公示,並將核實結果報市房管局。市住房中心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檔案,組織區房管部門和相關街道(鎮)做好廉租住房的後續監管工作。

第二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市國房中心終止租賃合同,收回實物配租住房或者停止租賃補貼,並由市房管局取消廉租住房資格:

(壹)家庭收入連續壹年以上超過規定收入標準的;

(二)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連續六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或居住在廉租住房的;

(五)擅自改建、擴建租住的廉租住房的;

(六)利用廉租住房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非法獲利的。

對租賃合同解除後拒不退回廉租住房的家庭,市國房中心將依法起訴,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房管局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由市國房中心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賃補貼、租金核減,責令退回已經發放的租賃補貼或者補足租金減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政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貪汙受賄、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鄭融綜〔2006〕25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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