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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富商被敲竹杠案如何為嫌疑人辯護?

“我只討論了如何綁架,沒有討論殺人。”65438年2月7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面對長沙檢方的指控,犯罪嫌疑人郭辯稱。

18年前,長沙壹企業家被綁架殺害,震驚全城。涉案嫌疑人中,三人很快落網,而郭則逃之夭夭,改名換姓,成了商人。

如今,被捕的三人已被執行死刑,郭也面臨著法律的嚴懲。

時間回到1999 165438+10月2日,長沙市天心區白沙中路59號壹居民樓二樓發生火災。濃煙烈火中,壹男壹女站在窗前,大聲呼救。目擊者稱,男子雙手被繩子綁著,女子穿著睡衣。警察沖進房間後,救出了女子,但男子已經死亡。

經查,這是壹起綁架撕票案。被害人是長沙某企業董事長文,和愛人徐被綁在壹起。案發後,警方迅速抓獲溫某的司機吳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另壹名犯罪嫌疑人郭某在逃。18期間,綁架的三人全部被判死刑執行。郭改名換姓,成為安徽宣城壹名成功的商人。近日,自駕遊的郭在到達長沙時被警方抓獲。

2017 17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郭涉嫌綁架罪壹案。同時,溫的大女兒溫女士從澳大利亞回國,提出了66萬余元的民事賠償要求。該案未當庭宣判。

65438+2月7日,長沙中院,犯罪嫌疑人郭在法警的護送下走進法庭。

譴責

我多次策劃綁架。

據悉,吳某因與文發生矛盾,壹直懷恨在心。長沙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自同年8月起,郭某、吳某多次策劃試圖綁架文某。為此,郭糾集林某、王某參與綁架。隨後,吳某將文某及其車輛指認給郭某、林某,還資助林某、王某準備刀具、尼龍繩、膠帶紙、白紗手套等作案工具。四人商量好,郭、林、王先住在許家。文某來開門時,三人沖進來將文某和徐某控制,並強行將文某拿錢。拿到錢後,再殺他們壹次。

同年6月165438+10月1日中午,吳某得知文已從北京返回長沙,遂打電話給郭等人,四人再次壹起策劃。起訴書強調,在策劃中,郭提出讓吳去敲徐的門。門打開後,郭某等人沖進來將徐某控制,隨後三人躲在徐某房間內等待文某。經郭多次勸說,吳某同意敲門。吳還要求拿到錢後殺死文和許。郭同意了。

犯罪

搶到錢後撕票

“那天晚上八點,我聽到有人敲門,就問是誰。對方說是老吳。”徐曾在證詞中說,當她打開門時,三名男子突然從外面沖進來,綁住她的手腳,封住她的嘴,搶走了壹條金項鏈、壹枚金戒指、壹只金手鐲等。,並被鎖在房間裏。

起訴書稱,吳某離開徐某家後,得知文某要去徐某家,通知郭某做好準備。當晚10時許,文某用鑰匙打開徐某房門時,躲在門外的郭某將文某推進房間,等候在房間內的王某、林某同時將文某拉進房間。進屋後,王和林驚呆了文。然後,郭某等人將文某的手腳捆綁,用膠帶封住文某的嘴,並搶走其錢包等物品。165438+10月2日淩晨,郭某、吳某從被搶的銀行卡中取出3000元。

當日上午,郭向文某勒索錢財,文某被迫聯系公司會計,將400萬元匯至長沙通成達酒店2219房,公司會計卻誤聽為40萬。錢送到後,林進入2219房,取出40萬元給郭。郭指使林、王將文、徐二人殺死,燒毀現場,攜帶贓款40萬元逃往湘潭。

林隨後買了汽油和蠟燭返回現場。王用刀刺向文的頸部和腹部。隨後,林某、王某將汽油倒入許某房間,縱火後逃離現場。

證明合法

只參與綁架,不知道殺人。

郭不承認起訴書中的指控。郭堅稱自己只是參與了綁架,對綁架後的殺人行為毫不知情。“我和吳是同學,關系特別好。他說老板懷疑他偷了煙,不想幹了,想從文某身上撈點錢。我和吳只見過兩次面,商量如何綁架。我們沒說要殺人,只是說拿了錢分頭跑了。”

“吳要親自去敲門。”郭某辯稱,當日林某要求文某敲詐400萬元。拿到錢後,郭在沒有聯系其他三人的情況下,攜帶65438+萬元返回湘潭。“在火車上看到報紙後,我才知道文某被殺了。後來林打電話說要和我壹起跑,我們就壹起跑到東北,然後分開了。”

同案被告人吳某曾在供述中稱,因文某要開除他,他與郭某多次商量綁架文某。郭找到林、王,四人商量至少敲詐10萬到12萬,然後殺人。

“165438+10月1的晚上,我們壹起討論。郭讓我敲門,我沒答應。但郭說只要我敲門,其他的我都不用管。等錢到了,他們就把文和徐弄走,這樣公安機關就不會懷疑我了,我就跟他們說把事情交代清楚。”據吳某供述,165438+10月2日,郭在電話裏告訴他壹切搞定。

“郭說讓吳敲門比較安全,不會引起懷疑。”林某在供述中也證實,拿到錢後,郭讓他們殺人,然後買汽油燒現場。王確認是郭讓他們撕票的。在燒毀房子後,林和王乘出租車到湘潭與郭見面,每人得到65,438+萬元。

辯論

郭是主犯還是從犯?

“郭到案後,只承認了參與綁架文某並得到65438+萬元的事實,但否認殺人放火,稱事前沒有商量,事後也沒有參與放火殺人。縱觀全案證據,郭的上述辯解與其他證據相矛盾。“公訴機關認為,郭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並勒索巨額財物後,殘忍殺害被綁架人,其行為符合綁架罪的構成要件。本案系* * *共犯,郭的行為屬於* * *共犯的組織者、積極參加者,起主要作用,應認定為主犯。郭已經躲藏了18年。他到案後避重就輕,否認主要犯罪事實,缺乏認罪悔罪的態度。至今他沒有賠償被害人家屬壹分錢,應該嚴懲。

郭的辯護律師認為,郭沒有殺害文的主觀故意。郭參與綁架的目的是為了勒索財物。是吳提議殺死被綁架的人。郭等人並沒有達成* * *識和如何處理被綁架人的計劃。林還交代,是吳叫他們去殺的。因此,郭並未實際參與殺害文,只是參與了勒索財物,是從犯,不是主犯。

“只有林曾經交代,吳叫林、王去殺他們,但與吳、王矛盾。林與郭是表兄弟,案發後壹同逃往東北,有勾結之可能。”檢察官說。法院合議庭還認為,郭潛逃後在當地的慈善捐贈行為不符合悔罪表現。

受害者家屬

爸爸的死毀了她的童年。

65438年2月7日,文某的大女兒文女士來到庭審現場。文女士今年30歲。事發時她才12歲。“爸爸曾經是全家人的驕傲,現在卻成了最痛苦的回憶。”提起父親,文女士哽咽了。

“1999,我12歲,我妹妹才出生幾個月。父親的去世毀了我的童年,讓妹妹壹輩子都無法得到父愛的溫暖。”溫女士回憶說,當時她和她的母親在澳大利亞,在家裏得知事故後急忙趕回中國。“我回到家,看到爺爺奶奶壹直在哭。當時我先上了二樓,突然聽到壹樓客廳傳來媽媽淒厲的叫聲,才知道爸爸出事了。”

讓文女士無法接受的是,殺害父親的兇手竟然是肇事司機吳。“他給我爸當司機四五年了,有時候會在我家吃飯。他完全沒有準備。”文女士說,父親是家裏的頂梁柱。他白手起家,生意越做越大。全家人跟著父親從壹棟小樓進了壹棟大別墅。母親處理完父親的後事,帶著她和妹妹去了澳洲,即將上市的公司再也沒有恢復過來。

“我希望兇手能被判死刑,立即執行。”文女士說,她還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賠償66萬余元。同壹天出席庭審的還有郭的姐姐。“直到看到新聞,我才知道他被捕了。”郭的姐姐說,郭從18開始就再也沒有和家裏聯系過,甚至父親去世也沒有回家。案發前,郭壹直在家做小生意。“哥哥在家的時候,人緣很好,對父母也很孝順。”

但最後的結果是蝴蝶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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