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律援助對象的範圍
1,月收入低於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的貧困人口;
2、領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失業保險金的人員;
3、農村居民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享受“五保戶”或“特困戶”救濟待遇;
4、政府支持的養老院、孤兒院等社會福利機構;5.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
6.企業的貧困員工;
7、國家規定的安置人員;
8.接受其他政府救濟和援助的人;
9.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員;
10,人民法院決定給予司法救助;
11.有明確物證的其他經濟困難人員。
二。法律援助受理的案件範圍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支付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7.犯罪嫌疑人經偵查機關首次詢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
8.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9.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10.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11.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湖南省法律援助範圍的擴大;
1,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農民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2.因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障爭議導致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3.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和暴力幹涉婚姻自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4.因假冒偽劣化肥、農藥、種子、農業機械等假冒偽劣商品侵害合法權益的;
5、因土地承包經營、房屋產權糾紛導致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6、因環境汙染、公共衛生、生產安全事故導致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7.有證據證明保護公眾利益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