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會同礦產、航道、港航監督等部門。,進行統壹管理,聯合審批,發放許可證,收取費用;
(二)編制瀏陽河整治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會同有關部門檢查監督本規定的實施,依法查處非法開采行為。礦產資源、航道、港航監督等部門應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瀏陽、河內開采砂石砂金的管理,依法履行各自的管理職能。第五條瀏陽河沿岸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在本地區範圍內非法開采砂石砂金的行為。第二章采砂管理第六條在瀏陽河開采砂石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營業執照;
(二)有采礦技術、采礦設備和設施;
(三)有清除砂石和廢棄物的設施和場所;
(四)有開采的地質資料。第七條凡符合開采條件,需要在瀏陽河開采砂石的,由開采者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簽署後,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礦產、航道、港航監督等部門審批,依法核發河道作業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第八條在瀏陽河采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指定的地點和批準的項目、時間、深度及相關要求進行挖掘;
(二)不得損壞水工程、堤防、護岸、防洪、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導航、助航等設施和水下電纜、管道;
(三)及時清除采砂物和廢棄物,平整河床,不堵塞河道,影響行洪和通航;
(四)及時繳納費用;
(五)接受水政、航道、港航監督和礦產部門工作人員的管理和現場檢查;
(六)維護水上交通安全。第三章黃金開采管理第九條在瀏陽河開采黃金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黃金礦產保護性開采的規定,嚴禁亂采濫挖和個體采礦,保護國家的黃金資源。第十條在瀏陽河開采黃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必須由全民、集體企業組織開采;
(二)開采黃金的技術、設備和設施;
(三)有清除廢棄物的設施和場所;
(四)有開采的地質資料。第十壹條凡符合在瀏陽河開采沙金條件的,必須由開采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礦產、航務、港監等部門審查後,報黃金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采金許可證。任何單位不得超越權限頒發黃金采礦許可證,本規定正式實施前已經頒發的許可證,由原頒發單位無條件收回。第十二條在瀏陽河采砂淘金除必須遵守第九條的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加強砂金開采、儲存等環節的安全工作,防止哄搶和盜竊事故發生;
(二)所有采砂金應上交當地人民銀行收購,不準走私黃金。第四章獎勵與處罰第十三條有下列事跡之壹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壹)為整治和保護瀏陽河,捐贈資金和勞務的;
(二)積極協助主管機關維護瀏陽河行洪通航取得顯著成績的;
(三)舉報和制止瀏陽河違法作業和破壞活動。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單位和個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礦山管理部門、航道和港航監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停止開采,吊銷許可證,賠償損失,沒收開采的礦產品、違法所得和采礦物,可以處3000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規定在瀏陽河無證開采砂石、砂金的;
(二)不服從主管部門管理,或者違反主管部門有關作業要求,造成瀏陽河水利、水文、航道設施和礦產資源嚴重損壞的;
(三)未按規定繳納費用的。第十五條在采砂、采金中違反治安管理法規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未按規定履行職責,超越權限批準開采砂石砂金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