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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延慶法院宋傑枉法裁判案引發的思考。

北京延慶法院枉法裁判宋傑最近被開除了,我也看了壹審判決書。我有以下經歷:

第壹,枉法裁判罪的構成前提是什麽?

肯定是錯案!只有存在錯案,才能涉及枉法裁判罪。

刑事錯案壹般表現為有罪與無罪、無罪與有罪、重罪與輕罪四種情況。宋傑枉法裁判案可能涉及“重罪輕判”的情況

二、如何區分枉法裁判和法官自由裁量權?

法官是人,不是機器!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壹再強調對同類案件同判,統壹判決標準,但不同的法官難免會做出不同的判決,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的“量刑”環節。比如詐騙金額極其巨大。判11年,12年,13年是對的。所以不能因為量刑上有不同意見,就認為是枉法。

在宋傑的案件中,宋傑給出了壹年的量刑意見,在與總統溝通後,刑期被確定為八個月。最後的再審結果是兩年零四個月。以上三種意見都在量刑範圍內。因此,不能因為三個法官有三種意見,就認定其中壹個構成枉法裁判罪。

第三,行賄和枉法有什麽關系?

受賄後有可能枉法裁判,也有可能仍然秉公辦案;誤判法律可能是因為收了錢,也可能是因為感情,也可能是因為幹預。所以,其實受賄和枉法沒有必然的直接聯系。妳不能因為收受賄賂就妄言枉法。

特別是在宋傑壹案中,宋傑事後收受賄賂。宋傑事先並不知道他會因為“輕判”而拿到錢。因此,在宋傑壹案中,不能得出宋傑枉法是因為受賄的結論。宋傑是否受賄,宋傑是否枉法,應該獨立評估。把兩者混為壹談是不合適的。

第四,庭長指揮辦案,只減刑兩個月。審判長聽從引導,沒有錯。

正義是關於經驗的知識。對於老法官的指導,年輕法官聽從他的建議並無不當;而且老法官並沒有對案件認定進行根本性的改變,只是引導減刑兩個月。年輕的法官怎麽能拒絕呢?問問妳自己,如果我處在那個位置,我會選擇傾聽和服從...

第五,既然選擇了當評委,很多飯局都要拒絕。

宋傑被指控枉法裁判的壹個重要事實是,他參加了壹個由公安機關三人組成的晚宴。在我看來,這次聚餐是認定宋傑構成枉法裁判罪最重要的事實依據。沒有這頓晚餐,指責宋傑濫用法律就是無根之樹和無源之水。但即使參加了這次晚宴,宋傑是否壹定構成枉法裁判罪?不壹定。在這次晚宴中,代表法院的是總統,而不是宋傑。甚至在參加了飯局之後,得出的結論是刑期應該是壹年...

第六,不是所有的法學學生都適合當法官!如果妳對法治沒有信仰和堅持,最好不要做法官!這是我看了判決書後的壹點感觸。

蹭壹個熱點,隨便寫寫,得到壹些感悟...

北京通州20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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