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種情況下,事實沒有爭議。該男子與王某妻子發生關系後,壹直待在他家。沒想到,王突然從外地回家,撞見了這醜陋的壹幕。憤怒之下,王失去控制,實施了這種不理智的行為。
這個行為在法律上有非常明確的說法,就是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傷,已經觸犯了故意傷害罪。事後,王表示認罪,並自願賠償該男子。但具體賠償金額存在爭議。該男子索賠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7萬余元。王覺得它太高了。至於精神損害賠償部,王拒絕。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過錯往往可以減輕被告人的量刑,但並不是所有的過錯都能達到法律評價的意義,必須已經達到相當的程度。壹般來說,如果被害人違反了法律或者社會公德,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客觀上刺激了犯罪行為,往往會被認定為過錯,比如本案中的不正當男女關系。
在民事賠償中,還需要考慮受害人的過錯。如果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就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來分擔損失。因此,該男子的損失不完全由王承擔,受害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減少精神損害賠償部分。
自首後法院的判決是什麽?但被告人接受刑事處罰,某種程度上也是對被害人的壹種安慰。因此,如果是刑事侵權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法律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王犯故意傷害罪獲刑1年,並賠償男方損失3萬余元。至於男方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駁回。
夫妻本應彼此忠誠,王卻突然發現背叛,怒火中燒。隨意發泄後,面臨牢獄之災。那麽,朋友們,妳們認為王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歡迎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