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風險代理費
從律師在實踐中處理和接觸的風險代理案例來看,風險代理機構可分為兩種:
1,半風險代理模式
在代理合同中,律師的代理費分為兩部分,基本代理費+風險代理費。
基本代理費的壹部分是簽約後支付的,無論案件結果如何,這部分都不會退還。
風險代理部分,約定支付壹定比例或標準的風險代理費,結合案件處理結果。
2.全風險代理模式
合同中所有的代理費都是和結果掛鉤的,都是按照壹定的比例或者標準,結合辦案結果來確定的。
無論是半風險代理模式的風險代理部分,還是全風險代理模式的風險代理部分,雙方都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約定當事人先行支付部分或全部風險代理費,最後根據案件結果多退少補。
特別是風險代理律師的風險,是指律師的工作得不到報酬的風險。但是,法院和其他第三方收取的訴訟費、保全費等辦案費用,或者律師辦案產生的費用,不屬於風險代理的範圍。
無論法院和其他第三方是否收取與訴訟相關的費用,都會發生。律師辦理案件過程中產生的差旅費,如果律師不代理也會發生。這些費用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支付,不屬於律師風險代理費的範圍。
還有,與案件結果掛鉤,可以指案件的判決結果,也可以指案件判決後的執行結果。與哪種結果掛鉤,雙方需要在代理合同中明確。
第二,風險代理費
根據司法部發布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風險代理費最高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金額的30%。
具體比例由當事人和律師根據案件的難易程度、標的物的大小、地域以及風險代理人的不同收費方式協商確定。總的原則是風險與收益成正比:
難度較大的案件收費比例高於難度較小的案件;
標的額小的案件收費比例高於標的額大的案件收費比例;
外地案件收費比例高於本地案件;
總風險模型比半風險模型有更高的費用比例;
在半風險模型中,基本代理費低的比例高於高的比例;
事後才支付的比例高於事前支付風險代理費的比例;
與執行結果掛鉤的收費比例高於僅與判決結果掛鉤的收費比例;
此外,律師還應註意,風險代理法勝訴後,當事人需支付的律師費遠高於固定費用法。為避免糾紛,律師應首先告知當事人固定費用的標準供其選擇,並充分提示相關風險。這壹點非常重要。
三。禁止或不適合風險代理的情況。
不是所有的案例都適合風險代理,也不是所有的案例都可以使用風險代理。根據《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下列情況禁止采取風險代理的形式:
1,作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代理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贍養費、扶養費、撫恤救濟費、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民事、行政訴訟,代理安全事故、環境汙染、征地拆遷補償(賠償)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群體訴訟案件。
3.代理公民要求國家賠償的案件。
關於這個禁止風險代理的範圍,各地制定的收費辦法都差不多,因為都是根據上級的法律法規制定的。
特別說明:根據司法部2006年發布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婚姻繼承”案件不能使用風險代理的方式,但北京市2016發布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中並未規定“婚姻繼承”案件不得進行風險代理。這是因為在國家發展改革委2014發布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中,律師服務強制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範圍不包括“婚姻繼承”案件。也就是說,根據最新規定,“婚姻、繼承”案件可以采取風險代理的形式。
當然,不在禁止範圍內的案件,當事人不壹定都想采用風險代理,當事人要采用風險代理,律師也不壹定都接受。
對於當事人來說,只有當案件風險達到壹定值時,當事人才願意采取風險代理的方式。
對於律師而言,風險代理通常適用於壹些涉及壹定金額財產的大型訴訟或非訴訟案件,如“合同糾紛”、“債務糾紛討債”等。如果案件標的很小,即使按照30%的最高標準,律師也拿不到多少律師費,律師當然也不願意代理。如果律師認為明顯沒有勝訴的機會,那就太有可能白忙活了,沒有收入,律師也不願意接受。
總之,風險代理模式屬於市場價格調節模式,主要取決於雙方從自身利益出發的考慮和協商。
以上知識是邊肖對律師“風險代理”收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的回答。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