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為自己辯護需要委托書嗎?
律師需要委托書來為自己辯護。律師刑事辯護豁免權壹般僅限於刑事訴訟活動,這主要是由於刑事訴訟中控辯雙方實力懸殊,律師在刑事辯護活動中風險較大,其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更容易受到不法侵害。
委托協議是具有委托性質的特殊協議。委托協議可分為項目委托協議、項目委托協議和授權委托協議。
二、律師為什麽要為被告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也規定了同樣的內容,只是這壹規定不僅適用於律師,也適用於其他非律師的辯護人。對於律師辯護的法律理由,我總結了以下四類。
1.無罪或無刑事責任辯護的法律理由。在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可以辯護為“無罪”或者不負刑事責任的情形大致有三種:壹種是刑法不認為是犯罪,比如刑法第三條法無明文不為罪,刑法第十三條情節明顯輕微的無罪,刑法第十六條“不可抗力”或者“不能”。《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證據不足的無罪推定;第二,是刑法規定的。《刑法》第十六條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除故意殺人、故意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八種罪以外,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十八條,完全精神病人或者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異常的,不負刑事責任。第三,刑法不會追究。比如刑法第87條規定追訴時效屆滿後不再追究,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4)款規定自訴案件被害人不起訴或者撤回起訴的,不再追究。
2、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辯護理由合法。就犯罪主體的刑事責任能力而言,有: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精神上間歇性的精神病人、身體上的聾啞人、盲人等。主觀上惡性較小的有:防衛過當、緊急避險過當、預備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在犯罪功能方面,有:共犯和脅迫共犯;犯罪後,犯罪的表現是:自首、立功等。此外,還有壹些特殊規定,比如刑法第十條規定,在國外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罰;《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或者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3.輕罪辯護的法律理由。通過此罪與彼罪的爭論,改變性質,將重罪辯為輕罪,最終提出罪輕於防衛的觀點。主要有:壹是主觀上的重罪變成輕罪,如故意殺人罪變成過失殺人罪;二是單壹主體重罪變為輕罪,如公職人員貪汙罪為非公職人員侵占罪;第三,單壹主體變成雙重主體,比如自然人犯罪分為單位犯罪,我國對單位犯罪的處罰是對單位適用財產刑,而對自然人的處罰則降低壹個檔次,特別是沒有死刑;第四,犯罪時間差輕。《刑法》第十二條規定,在此時間之前犯罪的,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處理,以修改後的刑法實施日期為界+0997年65438+10月1;第五,多人犯罪中的罪輕,如上所述,* * *是犯罪或者犯罪集團中的共犯或者被脅迫的共犯;第六,數罪中的罪輕。根據數罪並罰原則,將數罪並罰為壹罪,以達到罪輕、處罰從輕的目的。
4、註意辯護理由和從重處罰。我國刑法明確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是: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教唆犯,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的累犯。在實踐中,公訴人還要求酌情從重處罰:
(1)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是相對於主犯的;
(2)教唆者與被教唆者有親屬關系;
(3)累犯是相對於偶犯而言的;
(4)受過刑事處罰的人,與初犯相比,再次犯罪的(不構成累犯);
(五)拒不如實供述罪行的;
(六)拒絕返還贓物或者說明贓款贓物去向的。
我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律師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供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從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幾乎所有刑事案件的審理都會有辯護律師的參與。律師與委托人關系的確立,第壹個前提是案件當事人寫了委托書。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律師在寫答辯書之前必須盡力了解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