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裁定後,鷹潭中院院長淩雲也分析,趙C姓名權壹案引起了眾多中國公民對其姓名權的高度關註,將進壹步加快完善法律和制度的進程。特別是在保護中國公民姓名權的背景下,會促使法律界思考如何完善各種法律法規,規範語言的使用。
江西省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所長馬認為,沒有英文字母的名字更好,而網名、筆名更能體現個性化的名字,滿足人們的美好願望。
鷹潭市公安局在月湖分局的回復中提到,《公安部關於啟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戶口簿的通知》規定,“常住人口登記表和戶口簿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漢字進行簡化……”。對此,趙認為,無論是《通知》還是《名稱登記條例(草案)》,都只是壹個部門文件,而且只是壹個草案,甚至不是條例,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壹款明確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幹涉、挪用或者偽造。”
“因為不能進入戶籍管理系統就不允許使用姓名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國豐律師事務所高律師指出,戶籍管理制度只是運行中的機器,機器要適應人,而不是人去適應機器。法理學上有這樣壹條規定:“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既然國家法律賦予了公民姓名權,那麽《姓名登記條例(草案)》和《通知》的相關規定就值得商榷,公民的姓名權應當得到尊重。“這個案件反映的其實是壹個制度沖突。”月湖區法院副院長毛曉文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