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協議離婚的條件
要辦理協議離婚,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雙方在中國民政局合法註冊。
未登記結婚的男女不能登記離婚。無論是事實婚姻還是非法同居,都由法院處理。在國外登記的婚姻,在我國民政局是不能協議離婚的,離婚只能通過訴訟處理。涉外婚姻在中國登記的,可以在中國協議離婚。
2.雙方已就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壹致,並簽訂了離婚協議。
雙方應在協議中確認同意離婚,並確認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及如何分割;是否有子女或由誰撫養,對方撫養的數額,不撫養子女壹方的探望時間和方式;以及是否存在債權債務和分配方式。以上任何壹個問題都達不成共識的,不能協議離婚。仍然是有爭議的離婚,需要提請人民法院處理爭議問題。
符合上述條件的,須本人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在中國登記結婚的,可以在中國公民戶口所在地協議離婚。戶口與戶口不符的,只能在戶口所在地辦理。
第二,協議辦理離婚手續所需的文件
辦理協議離婚時,雙方應提供以下文件:
1,本人戶口本和身份證;
2.我的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
4.兩張近期個人免冠照片。
第三,離婚手續必須走程序。
協議離婚由婚姻登記機關按照行政程序辦理,步驟如下:
(1)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必須親自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壹方申請離婚時,應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
①戶籍證明;
②居民身份證;
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離婚協議書;
⑤結婚證。此外,還應交付辦理離婚證和備案所需的壹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要求提供),並按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在受理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當向當事人說明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雙方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詢問。員工應了解:
①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2)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離婚是否真的自願;
對孩子問題的處理是否恰當;
⑤對物業問題的處理是否恰當。登記機關發現離婚壹方有違反婚姻法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不予登記。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防止輕率離婚和假離婚,工作人員要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調解和做好工作。婚姻登記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當事人的離婚申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壹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其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為防止登記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是對申請離婚的當事人給予了冷靜的考慮。在審查期間,如果雙方獲得和解的知識,應允許他們撤回離婚申請。
(3)註冊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自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夫妻關系。不符合婚姻法和《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