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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新建冤案中怎麽就認定是他殺害受害女子的

當代刑事錯案之二十壹 安徽趙新建因“殺人奸屍”蒙冤8年獲釋

趙新建,安徽省亳州市農民。1998年8月7日淩晨,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華佗鎮邢莊村壹17歲少女被殺害,兇案現場因有該莊村民趙新建衣物、拖鞋等,趙新建的噩夢從此開始,他最終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直到殺人真兇被捕,趙新建的冤情才得以昭雪。2006年6月23日,亳州市譙城區公安分局發出釋放通知書,將趙新建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釋放。

1998年8月7日,農歷六月十六,風高月清。

淩晨兩點,突然壹陣淒厲的哭喊聲劃破了夜空:“艷艷,妳怎麽啦,快來人啊,殺人啦……”

原本靜謐的小村莊———安徽省亳州市華佗鎮邢莊村立刻“開了鍋”:哭聲、呼喊聲響成壹片。

亳州譙城警方及當地派出所接警後,立即趕到現場調查取證。

死者是該村17歲少女邢某某。據死者的奶奶邢呂氏說,當時,她被屋外壹陣響聲驚醒,開始並沒有意識到什麽。由於好壹會兒沒有睡著,就到另間屋去看看孫女邢某某蚊帳掩好沒有。這壹看,讓邢呂氏驚呆了:借著窗戶透進來的月光,邢呂氏看見孫女“全身沒有布絲”,去拉電燈,發現電燈線也斷了。邢呂氏“腦子壹下就懵了,感覺出事了”。

邢呂氏壹邊摸孫女有沒有氣了,壹邊喊人。此時的邢某某已經死亡。

據警方當時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勘查的錄像反映,邢某某死在淩晨1點前後,在案發現場的邢某某床上有件不屬於邢家的藍底帶豎白條T恤衫和壹雙塑料拖鞋。此外,警方還在現場提取了壹些毛發。

法醫屍檢報告證明,邢某某系被他人鈍器作用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更為惡劣的是,邢某某不僅被殺還被奸屍。這在觀念樸素的農村引起極大震動,給邢某某的親屬帶來了巨大的傷害和痛苦。此後不久,邢某某的母親精神失常,離家出走。

由於案發現場發現多件不是死者家的物品,警方將這些物品看成重要物證,進行重點排查。

村民們很快認出,案發現場所留的T恤衫是同村村民趙新建的。事發當日壹早,趙新建便被帶到譙城公安分局城北鄉派出所接受詢問。

趙新建說,他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衣服是怎麽到了邢某某家的,不過,當天晚上除了邢某某家“進了賊”,自己家和其他家也都“進了賊”,衣服和拖鞋可能是賊殺了人後,慌忙中留下的。所以,天壹亮,派出所要求村裏的年輕人去辨認,他也去了,“那時候我就已經知道衣服、拖鞋是我的,還有我家的毛巾。要是我作的案,我還會去嗎?逃跑都來不及呢!”

然而,事情並不像趙新建想象的那麽簡單。

當晚,趙新建被帶到了刑警大隊。

審訊壹直持續了三四天時間。趙新建說,“實在堅持不下去了,就承認了。”趙新建畢竟不是案件的當事人,案件中許多細節他不知道。所以,他的口供有明顯的編造痕跡。比如,辦案人員問趙新建殺人後怎麽回家的。趙新建說,是翻墻回家的,而在趙新建先前的口供中又說自己開門進去的。那麽,趙新建為何會有這樣反常的舉動,門開著不進而要翻墻回家呢?

原因就在於為了使趙新建的行為與現場相壹致。因為當天晚上,除邢某某在家被害外,包括趙新建家在內該村***有4家當夜有人闖入,其中趙新建家的墻上留有明顯的翻墻的痕跡。只有趙新建作案後翻墻回家才能與客觀事實“吻合”。

後來,真兇李某某被抓獲後供述,當晚他翻墻進入趙新建家,並拿走了趙家院子裏晾曬的趙新建的T恤衫、毛巾、拖鞋,丟棄在了邢某某被害現場。

比這樣的口供更離譜的,還有趙新建關於如何弄斷邢某某屋內電燈線的供述。

趙新建口供稱,為了防止邢某某驚醒後開燈,作案前先把電燈線弄斷:“到東屋南邊找個白玻璃瓶,就地找個磚頭把瓶砸爛,怕人聽見,就趁著他家騾子亂蹬地的時候砸”,“我拿壹塊玻璃渣返回屋割斷燈線”,“玻璃渣又被我放在東屋南側,與其他瓶渣放壹塊兒了”,殺死邢某某後走時“從院子裏西邊雞窩邊找了塊小塑料布,把砸碎的瓶渣都包在壹塊兒走的”。

壹位辦案人員現在看了這段供述,也認為不合情理。他說,當晚邢某某的爺爺睡在院子中間,砸爛玻璃瓶,聲音應該不小,趙新建明知院內有人還敢砸玻璃瓶嗎?為怕人聽見,就趁著騾子亂蹬地的時候砸,趙新建砸瓶的節奏掌握得這麽好嗎?用玻璃渣割燈線,割後又把玻璃渣與其他瓶渣放壹塊,更沒有這個必要了。

趙新建說,承認殺人後,他也清醒了,殺人是要殺頭的。想到這他又後悔了,我沒殺人幹嗎要承認?所以,再壹次提審時,趙新建翻供了,全部否認作案事實。

但是,由於趙新建承認過殺人,他從此掉進了噩夢的深淵。

疑點重重卻成“鐵案”

趙新建案疑點甚多,但亳州法院卻兩次判處趙新建死刑、壹次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亳州中院在對趙新建的判決中描述到:經審理查明(趙新建供訴殺人奸屍的“事實經過”),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告人趙新建的供述……法醫檢驗報告……證人證言……證據經質證,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吻合、相互印證,予以確認……

在趙新建供述中和死者邢某某有壹段對話,很能說明問題:

趙新建說:我拍了她(邢某某)的胳膊,她醒了,坐起來,(邢某某)問“誰”,我說“我”,她問我“妳現在來弄啥”,我說“來找妳玩”……這時她就說“妳可走”,我說“我不走”,她又說“妳不走我喊俺媽了”。她張嘴就要喊還沒喊出聲來,我就用右手捂住她的嘴……

這段“情景對話”發生在趙新建“殺人”前。後來復查此案的辦案人員都感到這個情節太“ 幽默”。半夜裏,壹個女孩對壹個不速之客展開這麽長時間的對話,況且邢某某的奶奶就在堂屋東間裏睡,院子裏還睡著邢某某的爺爺,這根本不可能。

趙新建的父親趙建華說,判決書講有證人證言,可這些證言與趙新建沒有任何關系。所說的證人,就是當晚發現有人進家的幾戶村民,“他們只說當晚有人進了家,而且所看到的人的模樣和趙新建相差很大,這怎成了趙新建殺人的證據呢?”

這幾位證人就是本村當晚看到兇手的幾戶村民。

村民石朝民證實,當天夜裏12點左右,他和妻子、孩子在院子內睡覺,發現壹人進院,被其妻發現,他和妻子準備攆,那人轉身就跑了。“那人長相粗壯敦實,20歲露頭,1.6米左右,赤腳光背,穿深色褲頭,看樣不是本莊人。”

村民邢大捧證實,夜裏她在堂屋東間和其母親床挨床睡著,床動了壹下,於是她用腳蹬了兩下,感到是個人,她就喊她母親,那個人欠著身子出去了。邢大捧所描述的那人的模樣與石朝民描述的大體壹致。

那天是農歷六月十六,月光明亮,村民對那人的體貌特征看得還是相對清楚的,認為不是本莊人。趙新建大約1米7以上,偏瘦,而且趙家和邢大捧、石朝民家挨得很近,要是趙新建,他們很容易就能認出來。

“正因為如此,結合村民所說的體貌特征,鄰村周莊的李某某當天也被傳喚到了派出所,並提取了毛發作檢驗,哪知李某某乘看管人員不備跑了。”壹位警方人士說,由於現場有多件趙新建的衣物,確實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對趙新建的突破上,忽視了李某某。直到當年8月18日公安部的檢驗報告出來,發現現場提取的毛發血型為O型,與李某某壹致,而與趙新建的A型血不壹致。

這些證據本該在法院能夠得到全面審查的,卻沒有引起法院的足夠重視。趙新建的代理律師施曉文回憶說,盡管他把所有的疑點都提了出來,並明確說該案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證明趙新建作了案,但法官未予采納。

盡管安徽省高院兩次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亳州中院的死刑判決發回重審,但最終亳州法院還是判決趙新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在趙新建案件偵辦和審理期間,他的家人雖多次上訪喊冤;趙新建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被害人的家人不能接受,也在上訪。邢某某被害案件成為安徽省掛牌上訪案件。此案引起當時剛擔任亳州市公安局局長的祁述誌關註。他親自調取趙新建案卷進行審查,發現證據存在重大問題。他要求不惜壹切代價,抓捕李某某歸案。

2004年8月20日,追捕小組最終在山東黃河故道的茅草房內將李某某抓捕歸案。

李某某被抓捕後,當即交代了殺害邢某某並奸屍的犯罪事實,並否認與趙新建參與***同作案。這時,邢某某被殺案的本來面目才得到還原。

2004年9月14日,李某某交代了作案的全過程。

1998年8月6日晚10時許,李某某睡不著覺,欲上鄰村邢莊邢某某家猥褻邢某某,就從周莊竄至邢莊。走至邢某某家南大坑東岸時,把所穿拖鞋放在坑東岸壹墻角處。由於邢某某家大門關閉,便竄到了邢大捧家,從其東墻翻入院內後進入邢大捧家堂屋東間,邢大捧被驚醒並跺了李某某壹腳,李某某慌忙翻墻逃走。呆了壹段時間,見無動靜,又赤腳來至石朝民家,欲對石朝民之女行不軌。剛進石朝民家院裏,就被石妻發現,李迅速逃離。後見無動靜,李某某又赤腳來到邢某某家東墻外,爬上磚摞子翻入墻內。見壹打鼾老頭睡在院內,邢某某家堂屋門沒關,於是悄悄進入,用手捂著手電光照屋內,發現西間有壹鐵床,邢某某頭南腳北睡在床上。李某某來到邢某某床旁,欲行不軌,邢伸手去拉燈繩,結果被李某某扯掉,李某某恐邢叫喊用手掐其脖子致其不動為止並對邢某某進行了奸淫。隨後,李某某跳墻出邢家。怕事情敗露,李某某考慮到趙新建剛勞教出來不久,遂產生嫁禍趙新建之念。於是從趙新建家西墻翻入,偷走壹件汗衣和壹雙塑料拖鞋,原路返回到邢某某家中,將趙新建汗衣放在邢某某床上,拖鞋放在邢某某床下,後又原路返回……

李某某的交代,與當晚發生在邢莊的事實相吻合。李某某進入4村民家的時間順序,和村民反映的情況也相壹致。亳州市公安局長祁述誌說,盡管現場留有趙新建的衣物拖鞋等物,但這些全部是間接證據。趙新建案的錯誤根源就在於,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完全用間接證據來證明趙新建存在的“犯罪事實”。

他說,糾正這起錯案,可能是自己揭了自己的短,“這只不過是執法上犯的壹個錯誤,但這對當事人、當事人的家庭卻是災難性的,壹輩子的事。”

2006年1月6日,安徽省高院作出(2006)皖刑再終字第0001號刑事裁定,裁定撤銷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皖刑終字第230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和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亳中刑初字第00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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