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理由:每個學科有自己理解世界的方式,有獨特的思考問題的邏輯,法律做為人類最古老的專業之壹,也有著屬於體系的思維方式。讓我們跳出自己的固有模式來看法律,在社會生活中扮演什麽角色、充當什麽身份、發揮什麽作用、具有什麽屬性。
法學是人類最古老的專業之壹,人們認為,當壹個人的身體出了 狀況,需要醫學;當壹個人的靈魂出現了問題,需要神學;而當社會出現了問題,那就需要法學。
法律作為壹個體系,具有獨特的思維方式。
壓制人內心的幽暗
歷史上有兩個關於梨子的故事,壹個是我們從小就學習過的《孔融讓梨》,小小的孔融把大的梨子讓給家人,自己選擇吃小的。現在的孩子可能感覺不明顯,我的童年是生活在物質匱乏的年代,特別能體會那種對很稀少的美味的渴望,而能讓出大部分給別人,更是難能可貴,也難怪這個故事壹代壹代傳了下來。
另壹個是奧古斯丁在《懺悔錄》中懺悔,說偷梨並不是為了吃,他們偷的梨,只吃了幾個,其他的都餵豬了——偷梨是為了獲得壹種偷盜的“愉悅感”。
聽到孔融讓梨,會默默覺得可貴;聽到奧古斯丁偷梨,大家會心壹笑。我們當然推崇美德,但是仍有那種並非不知道對錯,而是明知是錯,卻依然要選擇錯誤的時刻。
無論人性本善或性本惡的爭論結果,不得不承認,人的內心確實有幽暗的成分。而不把這幽暗的成分轉化成行為,危害他人和社會的安全和利益,就是法律起到的作用。
中立第三方立場
壹個村子裏有兩個人起了爭端,爭執不下開始打鬥,受到傷害的人不服氣,又找來親戚朋友報仇,新的壹輪爭執和打鬥又開始了,如此重復,越來越多的人被卷入了糾紛,事情已經偏離了最開始的問題,而不可收拾。為了中止這種情形,雙方會找壹個人來處理,這個人壹般是村子裏德高望重又經驗豐富的老人,大家相信做為第三方,他會中立地處理,給雙方壹個公平公正的結論。
這是法律的起源,在維護社會秩序時形成的壹些***識,漸漸形成風俗,在文字的發展中形成制度。
法律的演變隨著時代的發展,但是在中立第三方的立場,起著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
適當的工具屬性
法律具有很強的工具屬性,是國家用於治理社會的有力武器,工具是為人服務的,而賦予工具的權利並不是沒有邊界的,如果給予過大的權利,就有可能被反噬。像歷史上給軍隊過大的權利最後導致朝代被更替,給太監過大的權利導致宦官當政朝政混亂。
依法治國的理念已經深入人心,法律以處罰行為為手段,規定出社會人的道德底限,讓人們能自覺地抵制內心深處的幽暗部分,不做出影響他人和社會的行為。
真相的相對性
法律存在的底層邏輯在於人們對於正義的普遍需求,而正義來自於對真相的掌握,事實的真相有的時候是清晰的,容易在事後被了解的,而有的時候真相是模糊的,無法得到確切認定的。
以法官為例,作為案件的審判者,他無法親眼目睹或親自感知已經發生過的事件,只能夠依靠雙方列舉的證據去構建壹個程序意義上的“真相”,然後運用法律規則的邏輯作出裁判。至於客觀上案件的絕對真相,那只能是壹種理想目標。在審判中,由於客觀條件限制,這種“理想”很難實現,終究也只能成為公眾的壹種期待。必須承認,現實與理想之間是存在這種差距的。
法律思維裏真相的關鍵來自於證據的充分,我國現在的刑事訴訟制度遵循的是“疑罪從無”原則。意思是:“我們雖然懷疑壹個人有犯罪嫌疑,但又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有罪,那麽這個時候,就應該從法律上認定其無罪”。
合法和合理的平衡
法律法規有固定的體系,法律條文本身也具有確定性和指引性,法律人在思考問題時,就要把客觀的事實代入法律法規的現有體系來適用。說白了,就是看法律對於妳這種情形是如何進行規定的。我國刑法中有壹個很重要的原則,叫做“罪刑法定”,要求“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這意味著,判斷壹個人的行為是否為刑法意義上的“犯罪”,要看法律是否將這壹行為明確設定為犯罪行為。
壹個人的行為即便在客觀上可能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在他人眼裏明明是不合理的,但如果缺少“法定”的這個要求,就無法按照刑法來進行定罪和處罰。
那麽,“合理性”是不是就不重要了呢?並不是。在實踐中,司法機關能夠根據自由裁量權對“合理性”進行較為充分的考量,但也必須以“合法性”作為大前提。同時法律也會根據社會的發展和變化,做相應合理的調整。
堅持程序正義
曾經有壹條關於程序正義法律格言,“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怎麽去理解這句話呢?在理想情況下,我們都希望案件的審判結論應該正確、公平,得到當事人的認可,法律上將這種結果叫做“實體正義”。但只有“實體正義”是不夠的,我們實現這壹結果的過程也應該是正義的,應該讓當事人感受到判決過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如果只把關註點放在實體正義上,那麽就可能出現不擇手段,只有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結合,才能真正實現訴訟結果的正義。所以在壹個案件的處理中,壹定是按照規定的程序,才能有效地兼顧到當事人和執法的責任權利義務,保障法律的嚴謹性和規範性。
我們生活在法律保障的社會裏,卻對法律知之甚淺,但是法律思維卻是壹種很反常識的方式,學習法律思維有助於我們理解國家治理的底層邏輯,仍是制度和現實之間的不斷博弈和平衡,讓我們多出壹種看待問題的方式。
“多元思維”是終身學習者認識世界的基本態度,保持壹個包容的、多元的視角,讓更多的觀念和解釋角度,在自己的精神世界***存,最後壹起來滋養自己。
參考書:羅翔《法治的細節》
? 陳瑞華《法律人的思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