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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上有純紅色的金子嗎?

作者|五倍子馬

1.這個世界上還有純紅色的黃金嗎?

朋友圈看了壹篇文章,題為《好的關系壹定要談錢》。核心意思是,人性是自私的,人與人之間要建立良好的關系,就會有價值交換。好的關系壹定要談錢。

其實如果邏輯調整壹下,表述可能會更清晰。人的生存和生活需要社會交換,但由於人天生自私(都想以小博大),只有交換價值大致相等,才有可能成功交換(除非對方很蠢)。“等價”通常體現在價格上,所以要“談錢”。

基於趨利避害的本性,人與人的交往本質上是壹種滿足自身需求的價值交換。受私利驅使,事半功倍,不勞而獲,甚至投機取巧,鉆空子,後兩者可能涉嫌犯罪,不是正常的選擇。在雙方都想少幹活/不幹活的情況下,談判的過程就是博弈的過程。如果兩人勢均力敵,最後可能博弈公平,可能成交。如果實力不對等,交易結果不公平,可能會終止交易,也是壹次性交易。失敗者下次就不想再處理它了。去年賣車,今年賣車,單獨成交,那就是欺詐,俗稱“忽悠”。

《大明王朝1566》中有壹句臺詞很精彩。江南織造局太監斥責江蘇巡撫鄭和江蘇使何茂才企圖推卸責任:“即使做官,七分得為自己著想,兩分得為朝廷著想,其余得為別人著想。我想想起妳純紅的金子。這個世界上還有純紅的金子嗎?”(.....後來這兩個地方權貴被錦衣衛抓走了!)

提到自己的經商之道,李嘉誠先生說,商業合作必須有三個前提,壹是雙方必須有合作的利益,二是必須有合作的意願,三是雙方必須有享受* * *榮譽的意向。這三者缺壹不可。因此,他的兒子李澤楷在接受采訪時說:“我父親從來不告訴我如何賺錢,只教我壹些做人做事的原則。我父親告訴我,妳應該和別人合作。如果妳能拿七分八分,那我們李家就能拿六分。”

交易之“道”即規則和形式公平,也包括公平和實質公平。

二。規則、平衡與法律職業

法律是概念和規則,法律關系是權利和義務,權利和義務是妳該做什麽和不該做什麽,我該做什麽和不該做什麽,在這之下是行為和後果。壹個典型的例子是雙邊合同,其中權利和義務相互平衡。在不同的履行階段,人與人之間互相對待,履行自己的義務。妳先履行,妳不履行,對方就有先履行的抗辯權,妳再履行。但是人們看到妳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妳可能會掉鏈子,他們就會有抗辯權,拒絕履行。

合同法之所以在交易過程中設置這些規則,是為了維護交易秩序,也就是“制衡”,目的是保證交易的安全和公平。不平等就會不平衡,就會產生糾紛。司法審判的功能是解決糾紛,調整和修復受損的權利和義務,規範個人行為,維護社會秩序。

什麽是正義?平衡就是正義,不平衡就是紛爭。在失衡與平衡之間,法律職業應運而生。

第三,公平和良心判斷

說到這裏,我想到了英倫股權。什麽是股權?怎麽來的?

“公平”壹詞的字面意思是平衡。衡平不是基於遵循先例的原則,而是基於法官的公平、正義和良知。

總的來說,源於普通法太復雜,講究程序,遵循先例。在妳提起訴訟之前,妳必須先找到與妳的糾紛相同的判例。如果找不到,或者找錯了,就無法提起訴訟,或者敗訴。這是壹個復雜的書寫系統。壹般提到這個詞,後面還有壹個詞“浩繁”。找判例就像大海撈針,需要專門的人去找,律師職業就應運而生了。在英美法系國家,訴訟壹般都需要律師,因為普通人確實不容易入門,這是制度的特點決定的。難怪蕭伯納說,任何職業都是針對普通人的陰謀。)

此外,當時在普通法法庭,官方語言不是英語,而是壹種類似法語的語言,普通大眾無法掌握,必須找律師。

另壹個重要的社會背景是,15年底,英國開始由封建社會轉向資本主義社會。人們越來越發現他們的壹些權利無法通過普通法法庭實現,於是他們轉向英國國王或議會尋求解決辦法。國王和議會接到投訴後,將其交給大臣們處理。部長聽取雙方的意見,自己進行調查,最後根據自己的判斷和良心做出判斷。隨著此類案件數量的增加,最終形成了壹個與普通法法院平行的衡平法法院。

衡平法院不受先例原則的約束,沒有復雜的程序,使用英語,法官獨立審理案件,不采用陪審團制度。可以用通俗的語言寫訴狀,提倡書面審判,大法官發布的命令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在長期的實踐中,衡平法院也形成了壹套判例,即所謂的“衡平法”。19世紀後,通過立法改革,將傳統的普通法改為成文法,並對民事和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了改革。現在法官可以同時使用衡平法和普通法,當它們相互矛盾時就使用衡平法。

第四,商事審判與民事審判的區別。

我們有時會發現,除了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最高法院判決的壹些案件的原因和結果是矛盾的。壹個原因是民事審判和商事審判的概念不同,導致法律適用和判斷標準不同。

審判的理念來源於立法的價值取向,這就是這個規定的目的。我常說民事糾紛重大理,商事糾紛重規則。由於民事案件的當事人主要是自然人,民事審判在承認當事人締約能力差異的前提下,註重公平和優先。商事案件的當事人主要是企業法人,推定其具有專業判斷能力、天然註意義務和平等交易能力。所以在商事審判中,他們更註重效率優先,保護締約機會和形式的公平性。

民事行為假設參與者是“倫理人”,而商事行為假設參與者是“經濟人”。前者強調人格權益的保護。在財產保護上,民事審判強調維護財產的靜態安全。商事審判更註重效率,鼓勵交易。

在商事糾紛中,法官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介入比傳統民事糾紛少。比如,在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確定明顯不公平的結果或者規定過高的違約金,並進行必要的調整。然而,法院在商業案件中主動調整明顯不公平的結果需要謹慎得多。

這些差異都是由於民事法律制度和商事法律制度的立法價值不同,兩類法律關系的性質不同。

動詞 (verb的縮寫)平衡就是正義

基於以上話題,倫理人和經濟人的概念應該啟發我們去理解各種關系和交易。

在各種主體交易關系中,平衡就是正義。比如妳願意愛妳的女兒,淡淡壹笑,用貂裘換酒,還是值得的,不然就為知己而死。這些都是令人欽佩的良好關系,看似不平等,但人們特別願意這樣做。這是“君子喻義”。在這種關系中,如果妳堅持“利”,就不等於“義”的價值。在社會經濟活動中,核心是利益隱喻,妳還要講愛情,也是價值不對等。所以,好的關系就是要分清性質,講規矩,守紀律,要有正當的方式。選擇的智慧在於自知和恰當。歸根結底是價值對等,平衡就是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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