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件的新聞背景
浙江趙先生壹家於2019年4月遷居杭州富陽,犯罪嫌疑人劉某是壹名25歲的男子,在趙先生家旁邊的超市工作。2020年4月26日,女兒回家大哭。在母親耐心詢問下,發現劉猥褻過孩子。隨即,他們出警處理,在警方調取監控後將劉拘留。
近日,法院的判決結果出來了。被告人劉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二、判決的事實和依據:
1.犯罪事實:劉為滿足性欲,多次以觸摸其生殖器的方式猥褻不滿12周歲的幼女,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
2.認罪認罰情節:被告人劉某某在庭審中自願認罪認罰,系初犯,可從輕處罰。
第三,受害人家屬提出抗訴
受害女孩家屬認為法院判決太輕。目前,他們已經收集了證據,並提交了抗議申請,以證明劉在公共場合威脅了女孩。因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威脅婦女,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人也會受到嚴厲懲罰。
如果能證明劉在公共場合猥褻他人,他將面臨五年以上的監禁。
總的來說,這是壹件讓女生和家長都很受傷的事情。我個人認為,雖然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但對於這類犯罪,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保護的犯罪,我們不應該過於寬容,應該加大處罰的嚴厲程度,以震懾犯罪。無論最終結果如何,我們都支持女孩的父母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孩子的權益,保護孩子,向世界發出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