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魯興子楚第312號
公訴機關臺州市路橋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王福,男,7月21982+0日出生於浙江省臺州市,身份證號碼:331004198207255817,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臺州市路橋區蓬街鎮青龍東路65438+號。因本案於2007年3月22日被臺州市公安局路橋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3月22日被逮捕。他目前被關押在臺州市路橋區看守所。
辯護人金星,浙江李惠律師事務所律師。
臺州市路橋區人民檢察院以3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女士犯故意傷害罪,於200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臺州市路橋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沈丹丹、被告人王福及其辯護人金星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經審理查明,2003年10月29日23時許,被告人王某在臺州市路橋區太陽島酒吧喝酒時,因看見與方慧開玩笑,不滿,與徐義發發生爭吵。爭吵中,被告人王福用水果刀將許儀及其朋友朱慶刺傷。經法醫鑒定,許儀和朱慶均為重傷。
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王女士賠償被害人醫療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3000元。現原告朱慶已向本院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庭審中,被告人王福對上述事實無異議,並有被害人許儀、朱慶的陳述。證人房兵、何春、朱海軍、江明、劉芷微、陳峰、林敏、王海、劉玲、潘婷、羅毅、黃傑、潘紅的證言;司法鑒定結論;辨認筆錄;圖片和抓拍過程都有證據證實,足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無法無天,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二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王某歸案後認罪,並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清楚,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等從輕理由,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即2007年3月12日至2004年3月11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金德
李法官
人民陪審員朱秀軍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林娟,代理書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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