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數量限制無數量限制 受理條件(壹)會見時間 預約會見時間為正常工作日工作時間(周壹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雙休日、法定節假日不提供預約服務。 (二)預約時間 提前1個工作日進行網上預約,受理監所在收到預約申請的24小時內給予確認、審核回復。 (三)現場須提交的材料 須提交律師證、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等材料用於現場審核。 (四)會見事項要求 預約律師須提前10分鐘到達,辦理會見手續,按規定時間段進行會見,並準時結束會見。 (五)取消預約情形 1、預約律師超過預約時間10分鐘未到達監所;2、預約律師與前來會見的律師信息不相符;3、會見資料不全(律師證、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4、被會見人正在提審、提押、外出就醫等羈押監所無法立即安排會見;5、被會見人拒絕律師會見的;6、預約律師提出取消預約。 (六)違規事項說明 發現律師在會見過程中有下列違規行為的,羈押場所有權制止、終止該次會見,並通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1、將手機、筆記本電腦等移動通訊設備提供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通過手機免提通話、QQ、微信等通訊方式連接外界人員,泄露會見過程;2、帶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親友或者未經批準的其他人員參與會見;3、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私自傳遞書信(供律師使用的本人申辯、上訴、申訴等材料除外)、錢財、食品、藥品、煙酒、衣服、書籍等物品;4、未與看守所人員辦理好被會見人的移交手續,擅自離開看守所;5、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違禁品進入看守所;6、擅自對看守所監管工作人員、看守所內部建築構造、安防、警用等設施裝備、執法管理活動等進行拍照、錄像;7、其他嚴重幹擾或危害看守所正常管理秩序的行為。 (七)咨詢與投訴 律師認為自己的會見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監所所屬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投訴。 禁止性要求無禁止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