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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套路貸虛假訴訟案件監督建議

“套路貸”虛假訴訟具有典型的“套路貸”特征,壹般表現為行為人持虛高借條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受害人承擔虛高債務,從而實現非法占有的目的。近年來,“套路貸”犯罪引發的新型虛假訴訟不僅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妨礙了司法秩序。

根據司法辦案實踐,筆者認為“套路貸”虛假訴訟的檢察監督主要有以下難點。

壹是案件線索發現難。“套路貸”往往與黑惡勢力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具有隱蔽性強、不易識別等特點,且受害人往往不會主動報案或反映案件線索,從而導致該類案件線索排查難度較大。

二是民事調查核實權的權力配套不足。“套路貸”虛假訴訟與壹般的民事檢察監督案件不同,原告壹般不會主動承認其實施“套路貸”行為,而被告也常常隱瞞其被“套路”的事實情況。因而該類案件的監督不僅需要對原告和被告雙方進行突破,同時還要應對案件中涉黑涉惡的復雜問題。檢察機關的民事調查核實權是壹種非強制性權力,在缺乏強力保障機制的情況下,目前的剛性不足以滿足“套路貸”虛假訴訟監督的現實需要。

三是“套路貸”虛假訴訟刑民交叉問題難以厘清。“套路貸”的“套路”千變萬化,範圍難以準確界定,其刑事立案及打擊標準法律適用不明確,且對於借貸中合理的本金及利息支付問題存在不同認識,這就需要正確處理刑民交叉法律問題。此外,在“先刑後民”的原則下,壹旦“套路貸”行為人沒有被認定為犯罪,原審判決能否被推翻,是民事檢察人員需要思考的問題。

四是基層檢察院復合型人才不足制約“套路貸”虛假訴訟監督的開展。“套路貸”虛假訴訟檢察監督工作是近年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民事檢察面臨的新辦案類型,不僅要求民事檢察人員具備民事審查能力,也要求具備壹定的刑事審查能力。壹些民事檢察人員目前專業化程度很難與職能要求匹配,導致辦理此類案件時較為吃力。

為提高“套路貸”虛假訴訟的打擊力度和效率,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點著手。

壹是強化線索發現意識。“套路貸”具有職業化、預謀性、隱蔽性等特點,民事檢察人員在辦理案件中,要加大對民間借貸案件的審查力度,對可能涉及“套路貸”的案件多與公安、法院、銀行等部門溝通,獲取外單位的案件線索和技術支持,以提高識別成功幾率。

二是完善民事調查核實權的手段,強化權力保障措施的剛性。在現行法律框架內行使民事調查核實權查辦虛假訴訟案件,應充分、有效行使各項權力內容。檢察機關應當依托法律監督機關的定位,積極與公安、法院等部門形成協作配合機制,對妨礙司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檢察機關可行使追責建議權,視情節建議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或者移送公安機關。

三是正確處理“套路貸”虛假訴訟監督中的刑民交叉問題。“套路貸”是典型的刑民交叉類型案件,檢察工作人員在辦案中應充分加強刑民協作,在刑事檢察打擊犯罪的同時,民事檢察可以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充分利用提出抗訴、再審檢察建議等,采取多元化監督手段,實現有效懲治“套路貸”虛假訴訟“三個效果”的有機統壹。值得註意的是,“套路貸”虛假訴訟不必然構成虛假訴訟罪,要從整體上對行為進行評價定性,也可能認定為諸如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罪名。因而,不能因“套路貸”虛假訴訟不構成虛假訴訟罪,就不對民事案件進行監督。司法實踐中“套路貸”的刑事打擊標準與虛假訴訟的民事監督標準不壹致,民事檢察部門只需認為調查收集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就可以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不需要“套路貸”行為構成犯罪。

四是提高檢察官民事訴訟實踐能力。民事訴訟案件類型越來越復雜多元,民事檢察監督的“提檔升級”給檢察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可以通過邀請相關專家、辦案能手講課以及選送民事檢察人員到法院掛職鍛煉,直接參與民商事案件審判實踐活動等方式,為民事檢察官更好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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