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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的意義是什麽?

偵查是指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為查明犯罪事實、逮捕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專門調查和采取強制措施而進行的活動。偵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實,壹般從立案之日起至作出是否移送起訴的決定之日止。偵查權只能由依法具有偵查權的機關行使,即法定偵查機關,主要指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禁止其他依法沒有偵查權的機關、組織和個人行使偵查權。

壹、刑事訴訟的程序是什麽?

1、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在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

2.刑事訴訟主要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五個階段。

3、

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分子投案進行審查,確定是否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依法立案偵查或者審判的訴訟活動;偵查,是指特定司法機關為收集、辨認、確認犯罪,依法扣押犯罪分子而采取的專門偵查工作及相關強制措施;起訴有兩種,包括公訴和自訴;審判,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在控辯雙方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法對向其提起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

執行是指刑事執行機關為了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刑事執行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

第二,人民檢察院的職能是什麽?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是國家唯壹的公訴機關,是行使偵查權的國家機關之壹,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案件的申訴權。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監督權、公訴權和偵查權,具體包括:

(1)依法對其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立案,有權適用強制措施;

(二)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決定逮捕的案件外,由檢察機關批準或者決定;

(三)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有權決定補充偵查;

(四)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均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五)監督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和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

(六)監督各類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等執行機關的活動,監督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的裁定是否正確。

人民檢察院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和其他專門人民檢察院組成。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縣、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權變更逮捕罪名。所以不得不說,司法部門的辦案權缺乏強有力的立法約束,難以保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不會受到侵犯。只能說,律師的存在基本上是避免壹些司法侵權案件發生的唯壹途徑。如果罪名改變,律師可以在法庭上提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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