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能做什麽?
審查起訴階段壹般是指案件已經偵查終結並移交檢察院起訴機關,直至檢察院起訴機關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間。現階段,嫌疑人的家人和案外其他人仍然只能通過律師才能見到嫌疑人。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做以下工作:
1.會見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協助,如取保候審等。
2.律師可以向檢察院審查機關詳細了解相關案情,包括閱讀或者復制涉案的鑒定技術資料和起訴意見;
3.律師可以就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此罪彼罪向檢察機關提出辯護意見;如果檢察機關采納律師意見,可能導致案件被退回補充偵查或者不起訴。不起訴意味著嫌疑人提前無罪釋放。
4.即使不能達到上述目的,律師也可以在審查起訴階段與檢察官交流對案件的看法,從而了解檢察官的指控思維,為成功辯護做更充分的準備。
5.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心理輔導和法律維權咨詢,確保其健康積極地面對現實,迎接挑戰。
6、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溝通案件外的生活信息和家庭信息,安撫情緒,保障基本需求。
7、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刑訊逼供或繼續、代理對違法辦案人員的申訴的發生。
第二,律師是否有法律援助的義務?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律師,為經濟困難人員或特殊案件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因此,並不是所有的律師都有法律援助的義務,只有特定條件下的律師才有法律援助的義務。
3.什麽情況下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1]第十條、第十壹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
3、請求領取撫恤金和救濟金。
4.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7.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被害人要求離婚和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詢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後,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
10.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11.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12.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也許普通人會直接從是非的角度來看待相關的犯罪活動,但律師是不允許這樣做的。作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即使窮兇極惡,也有壹些合法權益,應該得到司法部門的尊重。在整個過程中,正是因為有了律師,犯罪嫌疑人的權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