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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偵查機關偵查後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將按以下兩種方式處理:

1,移送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偵查已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

2.撤回案子。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不足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應當依法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其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和驅逐出境。

第壹,偵查終結的條件是什麽?

無論是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還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案件,偵查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案件的事實已經查明。這是調查結束的首要條件。所以壹般是指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情節、手段和危害結果,以及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情節,如是否有遺漏犯罪或者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犯等。

2.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真實、充分,是偵查終結的中心環節。是指證明犯罪事實的每壹個證據來源可靠,查證正確,證據與案件的聯系明確,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證明鏈條環環相扣,足以確認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罪重或輕。

3.法律手續齊全。完備的法律程序也是偵查終結不可或缺的條件。是依法辦案的基礎,是保證偵查質量的前提。發現有遺漏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補充或者糾正。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

第二,調查要遵循程序。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偵查應當按照下列程序作出結論:

1.做結案報告。偵查終結是刑事偵查的最後壹個環節。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經過壹系列偵查活動,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充分、可靠,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不需要繼續偵查的,偵查工作即行終止。偵查終結是公安機關在偵查的基礎上對案件進行全面檢查和總結的訴訟活動。案件已經調查完畢並具備調查終結條件的,辦案人員應當制作結案報告。

2.審查批準案件的調查和結論。對偵查終結的案件的處理,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3、整理和移交文件。調查結束後,所有案卷應當按照要求整理裝訂。向人民檢察院移送案件時,只移送訴訟卷,偵查卷由公安機關歸檔備查。技術調查取得的材料需要作為證據公開使用時,應當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4.移送起訴。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定程序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提出起訴意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偵查已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相關情況。第壹百六十壹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八十三條: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案件事實清楚;

(二)證據確實、充分;

(3)犯罪性質和罪名定罪正確;

(4)法律手續完備;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八十七條調查結束後,所有案卷應當按照要求裝訂成冊,歸檔保存。

向人民檢察院移送案件時,只移送訴訟卷,偵查卷由公安機關歸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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