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有權聘請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往往不知道或不了解犯罪的性質、可能的處罰以及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對於司法機關少數辦案人員的違法行為和冤情,因采取強制措施,可能無法充分行使申訴、控告權利,不利於有效維護其訴訟權利。而且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享有壹定的獨立訴訟權利,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案件正確處理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犯罪嫌疑人從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時起,就可以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犯罪嫌疑人除聘請辯護人外,還可以聘請律師在偵查階段提供法律援助。偵查機關根據掌握的事實,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立案。刑事案件立案後,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這壹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過程中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律師。但需要指出的是,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實踐中,對於哪些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壹直有兩種理解:壹種認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件事實或者案件性質涉及國家秘密,而不是刑事案件偵查中需要保密;另壹種觀點認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在刑事案件偵查終結之前,應當包括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和處理意見。基於不同的理解,壹些司法機關以偵查過程中的事項需要保密為由,將大多數案件解釋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從而拒絕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有的偵查機關還認為,* * *案因為涉及人多,也是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還有的把犯罪嫌疑人的職務作為衡量是否屬於涉及國家秘密案件的標準,嚴重阻礙了犯罪嫌疑人行使合法的訴訟權利。那麽,哪些案件屬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呢?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件或者案件性質涉及國家秘密,也就是說案件本身的客觀情況和犯罪所涉及的有關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如犯罪嫌疑人以竊取、刺探、收買等手段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國家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等。有些案件可能涉及國家機密。比如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間諜罪被采取強制措施。因為這種犯罪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具體案件可能涉及國家秘密,所以屬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在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頻繁使用各種刑事偵查手段,而這些手段以及由此形成的材料、文件在辦案過程中需要保密。但由於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的相關材料和處理意見需要保密,因此不能認定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更不能拒絕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實踐中還應註意,並非所有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都不允許聘請律師,而是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經偵查機關批準,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允許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自行聘請律師,也可以由其親屬聘請律師。親屬代為聘請的,偵查機關應當允許其及時安排,不得以未受犯罪嫌疑人本人委托為由拒絕會見。被羈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向辦理案件的有關偵查機關轉達。偵查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意願,根據其具體要求,及時向其委托的人或者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轉達。如果犯罪嫌疑人只要求聘請律師,而未提及具體對象,偵查機關不能置之不理,而應及時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律師。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
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