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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偵查階段會見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偵查階段律師會見有壹些規定: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會見犯罪嫌疑人。如果壹個人已經被刑事逮捕,他的家人和朋友不能親自見他,只有律師可以去看守所見他。

法律客觀性: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受委托的律師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首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情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的內容應側重於以下幾個方面:壹是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二是了解相關案例。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或者參與了偵查機關認為其涉嫌的犯罪以及相關情況。三是了解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哪些強制措施,以及其被羈押的期限。四是了解偵查人員是否有刑訊逼供、騙供、誘供、變相拘禁等行為。根據會見中了解到的內容,委托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以下法律幫助:(1)提供法律咨詢。是指在偵查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的實體法和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義務提供法律意見。-2代理投訴和指控。律師根據向偵查機關了解的罪名和案件,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嫌疑,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代為申訴,請求偵查機關駁回案件。(3)申請取保候審。認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4)代表公司申請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對偵查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受委托的律師可以代表犯罪嫌疑人依法申請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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