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訊逼供、超期羈押等,受委托的律師可以代為申訴、控告。
偵查階段如何聘請律師?
偵查階段如何聘請律師?在偵查階段,由於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聘請律師的程序也有所區別,根據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辦理聘請律師的手續:
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只要案件不涉及國家秘密,犯罪嫌疑人可自行決定通過各種合法的方式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不需偵查機關批準。如果有保證人的,可以告知保證人。需要到外縣、市聘請律師的,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現實生活當中還有壹種情況就是犯罪嫌疑人被監視居住的。由於該犯罪嫌疑人不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或指定的居所,所以如果需要聘請律師,可以采取兩種辦法:
壹是向執行機關提出,由執行機關向聘請的律師或者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轉達請求。
二是委托親屬代為聘請。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的,需要聘請律師,可以向辦案機關或者看守所提出,由辦案機關或者看守所代為轉達。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依法從事下列執業活動:
(壹)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二)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關情況;
(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
(四)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