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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偵查階段的管轄權

法律分析: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有:

壹、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和案件的有關情況,即犯罪嫌疑人為什麽被懷疑,偵查機關應當告知。

三、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有權提出書面意見。

4.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訴和控告。

五、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情況,並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

六、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監控。

七、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有權向同級或者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

8.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他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

九、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應當提交書面意見,並附具說明。

十、偵查機關將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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