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也是當事人家屬最看重的壹項權利。很多家屬委托律師後,最迫切的是律師在看守所裏見到犯罪嫌疑人,了解他在裏面的情況,有沒有痛苦,心情怎麽樣。
其實,除了以上工作,辯護律師還可以進壹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如果案情含糊或相反,他們可以讓當事人詳細陳述,這樣律師就可以尋找對他們有利的證據。
不然以後公安機關定案的時候可能很難改。此外,辯護律師還可以告知當事人自己的權利,比如核實筆錄後簽字的權利,以及在監室如何保護自己。
這些在律師眼裏很簡單的問題,在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中,有時會起到難以預料的作用。
2.其次,申請取保候審。
在我國,對於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羈押是原則,取保候審是例外。所以很多當事人的家庭都特別渴望享受這個例外。
3.與辦案機關溝通
很多時候,辦案機關不願意和犯罪嫌疑人家屬直接溝通。對於壹些重罪犯來說,如果說了實話,家屬會反應過激,所以很多時候辦案人員會敷衍家屬讓他們放心。
辯護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之前或者之後,可以向辦案機關詢問信息,與辦案機關溝通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或者線索。總體來說,辦案機關還是尊重律師意見的。
4.代理申訴和控告
在辦案過程中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辯護律師可以代為申訴和控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可能受到來自人身或財產的侵害。
對於人身傷害,辯護律師可以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對於財產,如果嫌疑人簽了委托書。辯護律師可以代為領取其在辦案機關扣押的財物。
5.提交辯護意見
辯方綠絲在了解案件基本情況後,可以像在審查起訴階段提交辯護意見、在庭審階段提交辯護論據壹樣,將自己的法律意見寫成書面材料提交給辦案機關。這些書面材料還是很有必要的。
當然,除了這些材料,還可以提交申訴材料、取保候審申請書、調查取證申請書等。這些書面材料壹方面是律師辯護過程的記錄,另壹方面也會被放入卷宗,成為日後案件審查的依據。
擴展數據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於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壹百壹十六條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初步審查,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進行核實。
第壹百壹十七條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有權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壹)法定期限屆滿未解除、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
(二)應退還的保釋保證金未退還的;
(三)對與本案無關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四)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解除的;
(五)侵占、挪用、私分、調換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申訴,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第二節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壹百壹十八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羈押後,偵查人員應當在看守所訊問。
第壹百壹十九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壹百壹十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先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讓他陳述有罪或者無罪的情況,然後向他發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但是,我們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其罪行可以從寬處理、認罪從輕處罰的法律規定。
第壹百壹十二條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有精通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錄清楚。
第壹百二十二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不識字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
犯罪嫌疑人在筆錄中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在記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要求自己寫供詞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自寫供詞。
第壹百二十三條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刑事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錄音或錄像應貫穿整個過程,保持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