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熟悉關於律師訴訟權利的法律規定。
面對個別辦案人員的批評,律師無言以對,不是因為“尊重”司法人員而不願辯護,而是因為對法律不熟悉,難以應對。可見,要熟練運用法律,首先要熟悉法律。隨著刑事訴訟法的實施,國家有關部門相繼出臺了相關的司法解釋和規定。作為壹名律師,在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服務,應該掌握的司法文件主要有:國家六部委制定的《刑事訴訟法》。
法律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司法部制定的《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在上述司法文件中,有兩條規定應當理解:
第壹,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親屬的委托後,可以行使四項訴訟權利。
1.向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
2、提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請書》,根據偵查機關的安排(辦案機關應在48小時內決定,重大、復雜案件在5天內決定),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有權了解案情。《刑事訴訟法》第96條第2款和《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28條明確規定了這壹權利。此外,律師還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和訴訟權利的行使情況;
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見,決定是否代其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意見和申訴材料;
4、對於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向偵查機關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當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向偵查機關申請解除強制措施時,有關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答復。
第二,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享有的八項訴訟權利也要背熟,因為律師要告知犯罪嫌疑人這些權利,並予以說明。這八項訴訟權利是:
1,有權聘請壹兩名律師;
2.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3.有權查看訊問記錄。補充或更正有遺漏或錯誤的記錄;
4、有權要求寫口供,辦案人員應當允許;
5.有權進行無罪辯護或向有關當局提出申訴;
6.有權向律師報告案情;
7.有權對調查機關的違法行為提出控告;
8.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時,有權請求偵查機關解除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75、93、95和96條規定了上述權利。
二、應積極行使相應的訴訟權利。
律師在行使權利時經常會遇到壹些障礙,必須做出更多的努力。在業務實踐中,我始終堅持耐心說服、積極辯護、合理克制的原則,積極全面地行使律師的訴訟權利。
第壹,對於個別不配合的偵查人員,我采取知法犯法,耐心勸說的方法。面對“再談案子我就終止妳的采訪”的警告,我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刑事訴訟(偵查階段)委托律師訴訟權利法》,向偵查人員解釋“如果不介入案件,律師不能幫助犯罪嫌疑人申訴,不能提供法律服務,允許律師了解案情,這是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於是我終於順利見到了嫌疑人。
其次,如果個別對律師有偏見的辦案人員不依法辦事,我會采取積極辯護、據理力爭的措施。比如遇到“案情復雜”拒絕安排會見,或者有的偵查人員認為“犯罪嫌疑人需要請示後才能答復”的情況,我會及時向辦案機關分管領導提出書面意見,說明剝奪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的危害以及律師配合偵查、維護犯罪嫌疑人權利的意義。壹旦沒有回復,我會再次申請,直到得到許可。
此外,律師既要敢於行使訴訟權利,又要善於行使訴訟權利,合理克制。
第三,訴訟權利的行使應嚴格遵守法律。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刑事業務風險大,稍有不慎就會落入陷阱,介入偵查階段的律師更應提高警惕。長期的業務實踐讓我認識到,在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服務的律師,在行使訴訟權利時,要謹記“守法”二字,只有這樣才能消除風險。具體表現在:
壹個人不能超越權利的範圍。壹些律師“主動”介入偵查,與偵查機關同時開展偵查,甚至同時收集證據,誤以為要與偵查人員爭時間。不知道此時律師不是“辯護人”,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和“辯護權”是不同的。這種幹擾司法調查活動的調查取證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第二,不能違反會議紀律。壹些律師為了顯示“服務周到”,違反監獄管理規定和會議紀律,在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之間交換案件信息,或傳遞違法物品,或誘導犯罪嫌疑人作虛假陳述。這是嚴重的違法行為,甚至是犯罪,必須禁止。
三不能泄露秘密。律師應當自覺保守在辦案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案件秘密和當事人隱私,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