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問後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包括以下內容: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2、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
3、如果承認有罪,陳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
4、如果認為無罪,陳述無罪的辯解;
5、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
6、被采取強制措施後其人身權利及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