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還沒有卷宗生成,律師是無權也沒辦法閱卷的,也就談不上違規。案件需要到審查起訴階段生成卷宗,這時律師是有權利閱卷的。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才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律師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了解案情:
1、與了解情況家屬充分溝通。如果是遇到並不了解法律的家屬,律師就需要更多的發問和引導,從傾聽和互動中了解案件基本情況;
2、針對個案情況,充分挖掘信息;
3、接受委托之後,第壹時間預約看守所與當事人本人會見。通過與當事人本人的會見,了解其具體的工作職責和被指控的活動具體內容,同時將其所描述的案件詳情與之前所掌握的案件詳情進行比較和核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辯護人的查閱案卷權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壹條辯護人申請調查取證權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三十八條偵查期間辯護律師的權利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